前言
上海市94方案规定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人只能为一人,为日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埋下了隐患,后上海市出了一系列文件,对产权共有、诉讼时效等进行了规定。
目前的普遍看法是,截止2014年此类纠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然实际上仍有不少94方案购房引发的纠纷,本文试做讨论。
上海市94方案
上海94方案的全称是《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1994年5月18日发布,故称“94方案”。
根据规定,房屋产权可以个人购买,但是只能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不能登记两个人及以上。
1995年,政策修正,允许产权人登记为多人。
199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即允许同住成年人在诉讼时效内通过确权的方式将名字加到产证上去。
所谓同住人
沪房改办发(1994)第45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第五条:《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第四条中,“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简单理解,即同住人需符合实际居住与户口在内两个条件。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简言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虽然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而言,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没有请律师,往往就会处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而对原告而言,承担超过诉讼时效诉请被驳回的风险非常之大。
关于94方案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1、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2、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3、上海高院:关于房地产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15号第三条: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答复,倾向性意见认为:
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
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周时兵律师观点:
1、关于94方案的诉讼时效,上海市高院分别于1999年与2016年出具两份规定,前者建议诉讼时效从争议发生时起算,后者建议法院主动适用20年最长时效规定驳回起诉。
时兵认为,99年意见不能突破20年最长时效的规定,因此,当前此类案件应当驳回起诉。
2、目前,诚如上海高院所述,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然而,也存在不少情况下原房屋的人员没有发生变化的,有一位向时兵咨询的老阿姨,自始至终以同住人身份居住在房屋内,没有法律意识,遭遇无妄之灾,即将被赶出住房。
如果严格根据20年诉讼时效,老阿姨将失去确认房屋产权的权利,即使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大,有可能面临老无所依的最坏情况。
所以,法律规定并不能十全十美。
3、当然,如果老阿姨另辟蹊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一直居住的权利,胜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具体的案件分析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4、期间和计算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
一、概念(1)94方案 1994年《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等,“94方案”规定,购买公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写某位成员的名字。(2)95、96方案 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家庭购房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所以按95、96方案购买的,产权归属以内部协议约定为准。 二、“94方案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
1.规范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2.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3.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
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吗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期限,而诉讼时间是指提起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不一样。 劳动争议中的仲裁时效依据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针对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诉讼时效主要是针对的是民事诉讼案件,由《民法通则》所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一、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2、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以下原因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
行政诉讼中:6个月是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2年是最长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1:两者性质不同,6个月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也就是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2年的诉讼实效是诉之有合法理由的要件,也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2:两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6个月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2年的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合法的法定期间,使原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保证诉讼时效从撤诉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 但是保证期间内撤诉的效力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起诉,保证人不再
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间的关系: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第二:主合同诉讼时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2、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
对于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