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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一审辩护词和拟写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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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一审辩护词和拟写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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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序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欢父亲于*委托,指派杨少彬律师担任于欢自侦查至审理等刑事阶段全程的辩护人,本案经过会见于欢、和办案机关人员沟通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律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判后征求于欢本人上诉的意见等最终形成以下律师法律文书。

以下系于欢案出具的部分律师文书,涉及原卷宗材料和人员姓名的均予以隐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于欢父亲于*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少彬为于欢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通过会见、阅卷及庭审,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为使案件顺利开展,以“教育为主、罪罚相适应”,特向贵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于欢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情节系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1、起因条件:被害人对被告的不法侵害现实持续存在、行为恶劣形式多样且未曾中断。

案发前被害人在被告人工作和用于居住的公司既已长时间聚集、逗留、烤串、喝酒并对被告人及其母亲苏*威胁、侮辱、猥亵、辱骂、殴打,拘禁、阻断通讯,使被告人极度恐慌和无助,人身和精神始终处于被严重不法侵害的状态。

根据侦查材料卷对马*询问笔录……

对于欢的讯问笔录……

对苏*的询问笔录……

于*询问笔录……

刘*询问笔录……

张*询问笔录……

么*询问笔录……

张*询问笔录……均能证实以上事实和小胡子在接待室那脱裤子,露着下体等侮辱、猥亵、辱骂、殴打等行为

2、时间和限度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情事紧迫,被告人在必要限度内被迫防卫。

(1)被害人多人围攻被告人,不法侵害强度强烈加剧且致公司职工刘付昌轻微伤。

诉讼卷第*页对张*询问笔录……

对刘*询问笔录第*页……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

诉讼卷第*页对于*讯问笔录……

侦查卷第*页对刘*询问笔录第*页……

刑事侦查文书卷第*页……

冠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刘*的损伤符合钝器外力作用下形成,为轻微伤。

(2)被害人的暴力行为使被告人极度恐惧。

被告人刚满21周岁,自去年高中毕业之后一直跟随父母生活,面对群体暴力事件肯定会手足无措、惊慌无助。

侦查诉讼卷第*页对于*讯问笔录:答:……我感觉从那个房间里边没有安全感。

侦查诉讼卷第*页对于*询问笔录……

(3)实施步伐侵害行为的被害人一方从人数、年龄、身高、体重方面较被告人优势悬殊,不法侵害急迫。

卷第*页,李*询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对方人员身材魁梧,从身高、体重,年龄等方面都比于欢有明显优势。

3、主观条件:被告行为出于防卫意识。

被告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在急迫无奈的情势下,于欢被逼左右挥刀阻止,至事发后110民警立即返回现场制止。

因此,于欢在主观上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在客观上系正当防卫。

刑事侦查诉讼卷第*页,于*讯问笔录……

冠县检察院补充卷第*页……

4、对象条件和客观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被动的防卫。

卷第*页对么*询问笔录……    

第80页对郭*询问笔录……

冠县公安局补充卷对苏*的询问笔录第二页:……    

据此,被告完全符合防卫法定构成要件,被告人于欢在事发时时,遭受众人对自身头部等的拳打脚踢,还有人用椅子向被告人杵等殴打,不法侵害的众人主观、行为上明显对被告人实施了不法侵害。

被告人和其母亲被长时间的侮辱、猥亵、猥亵、辱骂、殴打并强行被人扣住脖子拉倒墙角。在此情况下,侵害人没有放弃对于欢的殴打,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

于欢由于激愤、慌张、恐惧的心理作用,对于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的危险程度一时难以分辨,在没有办法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行为的情况下,为避免继续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防卫本能,随手抓起尽在咫尺的桌子上的水果刀乱划,致案发。

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损害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防卫的要件,是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初上述防卫之法定情节外还有如下从轻情节,请法庭酌定。

1、被害人对此法律后果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且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批准逮捕,于欢在本案中同样是被害人。

2、被告人一贯表现好,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于欢自去年高中毕业之后一直跟随父母生活,为人和善,安分守己,没有任何治安或刑事前科;事发后,于欢向公安民警自首并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2016年7月26日山东冠县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欢一贯表现良好。

刑事诉讼材料卷第*页,出警经过:…于欢未抗拒…于欢比较配合。

冠县检察院补充卷对张*平的询问笔录第*页:……。

3、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

案发至到案后,被告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承认犯罪事实,自己的供述与他人陈述之证言均能印证,没有歪曲隐瞒事实。

4,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依法补偿或赔偿被害人。

本案的双方均没有受益人,相反都是受害者,事件的发生是双方对事情不正确的处理方式所致。

但被告人在突发的、极端的、长时间、不间断的群体暴力事件中,身心收到极大的伤害,在欲跟随出警民警试图逃离事发所在的接待室时,又被侵害人拦下,此时的被告人已然绝望和崩溃,侵害人后续变本加厉的行为,致情事急迫,被告人不得已拿刀自卫。

请合议庭综合全案,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为盼!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少彬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5日

针对被害人提出的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之情形

--------辩护人对本案矛盾点分析和补充辩护意见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关于于欢作案刀来源】 -是从衣服里拉开拉链拿出,还是防卫是从桌子上取得。

辩护人认为:刀具是被告人出于防卫而即时现场取得。     1、全案侦查材料明确显示:于欢和苏*霞从未离开过对方郭*刚、严*军、张*森等本人和其同伙儿的视线和控制,在接待室中于欢一会儿被摁倒沙发上坐着,一会儿被推来推去并脱掉其鞋子,拽其头发,并殴打其脸部,在这个期间去拿刀子并且所谓的被揣在拉着拉链的怀里,对方不可能看不到。

2、*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么*行的询问笔录第五页:“……”对比2016年7月14日11时9分至11时52分冠县检察院对郭*刚的询问笔录第三页:答:“……”。

据此,请注意:么*行看到,于欢是先用刀子捅刺的杜*浩,在杜*浩喝令下,郭*刚从西面,向于欢身前凑。这时郭*刚才看到的刀子。

即:在杜*浩被捅刺并喝令夺刀时,郭*刚主动向于欢身前凑近,这时才看刀,此时刀已经在于欢的手中并且郭*刚当时的状态是向于欢凑近。

而郭*刚在自己的陈述中却说,看见于欢拉开拉链从身上掏刀子,自己转身往外走。这明显是相互矛盾的。

3、*冠县检察院对苗*的询问笔录第二页问“……”。苗*对刀子所放位置的描述和于欢供述的案发时出于防卫目的拿刀子的位置相一致。

据此,受伤者对刀子来源自于欢衣服内的供述是虚假。   二、【于欢对郭*刚系被动防卫还是主动追击】

论点来源之一:(时间)*冠县公安局对严*军的询问笔录第*页:……捅了他(郭*刚)后背一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追击郭*刚,而是被告在防卫中致其受伤。

1、被害人和其他同伙的供述/陈述证明力极低,其言论不可信。

(1)对方人员之间亲属、同事、其他等利害关系

案卷宗材料显示:*和*及*是连襟关系,*、*、*,*、*系同事关系,李*曾经跟随吴*,并且他们之间都是该案事件的直接参与人,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方人员之间串供、伪证(证词前后不一、矛盾)等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时间)*东昌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程**讯问笔录以及对张*,严*的询问笔录均能显示:为掩饰案件事实,为去被告处闹事获取正当性,逃避侦查机关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对方当事人合伙编造相互之间有债权债务即欠钱的事实。

这是严重的相互串供和撒谎的情节,他们对案件事实的供述或陈述之证明力,严重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侦查卷*冠县公安局对张*的询问笔录第六页和之前其他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说明:在案发接待室没有人脱裤子,没有人脱于欢的鞋。

但在后来的补充卷宗如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东昌府公安分局对张*的讯问笔录第二页等其他补充卷宗对其的讯问笔录,其本人均能清晰的供述在事发的接待室有同伙脱裤子以及露出生殖器猥亵苏银霞的情节,以及脱掉于欢的鞋子让其和其母亲闻鞋的恶劣情节。

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冠县公安局对严*的询问笔录第三页和后来的补充侦查卷201*年*月*日*时至*时*分东昌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严*的讯问笔录第五页也同样证明了上述虚假供述的情形。

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冠县检察院对郭*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对比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东昌府公安分局刑侦*中队对郭*刚的讯问笔录第四页:“……”(和其他人员的供述或陈述一致)。

其人员对案情事实的前后供述供述如此随意,且相互矛盾。   三,【严*军证言不实】

201*年*月*日*时至*时*分东昌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严*军的讯问笔录第*页:“……”以上对比得出,严*军受伤后即刻晕倒,加之现场十分杂乱,连于欢怎么靠近自己都没有看到。

却说说看到发生在后的郭*刚跑时受伤之情形,与客观不符。 

四、【直接证明】  

(证人陈述)侦查卷第*页对郭*林询问笔录:……。

(证人陈述)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冠县公安局对苏*的询问笔录第二页:……。

(被害人供述)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东昌府公安分局对张*森的讯问笔录第三页答:……。说明郭*刚是主要参与人之一,结合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么*的询问笔录第五页:……这里的关键词是,往前一凑、转身、想跑时候,往前伸了一下手。

以上两个笔录都说明:作为主要参与人的郭*刚被捅之前出于同伙杜*让其去夺刀的要求,主动向于欢靠近是顺合客观的,于欢拿刀为防卫胡乱捅刺,郭*刚转身躲避,以致捅其后背。

整个过程中,于欢只是被动的防卫。并没有对其主动的追赶和攻击。   (被告陈述)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冠县检察院对于欢的讯问笔录第二页、第三页: “……”

综上,对本案来讲,被告于欢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之法定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被告实施的暴力等不法侵害行为在现实性和紧迫性方面均已达到正常人所要进行范围的程度,关键在于于欢是否有主动攻击的行为,辩护人在上述内容已分析说明,用于证明于欢存在主动攻击行为的言辞证据证明力低、不可信且合理存疑;

为证明被告不存在主动攻击致使被动防卫之情节,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引用了大量的案卷材

料中的言词证据,证明被害人主动、持续攻击,被告的行为自始出于防卫的状态。

即便根据疑罪从无等原则的情形下,也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判定。

                                                                杨少彬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5日

上诉状

上诉人:于欢,*,1994年*

上诉人因不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情节,系防卫过当,对原审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法理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事发前:被害人纠结社会人员以要账为幌帐到上诉人的住所无端哄闹寻衅滋事,对上诉人的不法侵害现实持续存在、行为恶劣未曾中断。

案发前被害人在上诉人工作和用于居住的公司既已长时间聚集、逗留、烤串、喝酒并对上诉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威胁、侮辱、猥亵、辱骂、殴打,拘禁、阻断通讯,使上诉人极度恐慌和无助,人身和精神始终处于被严重不法侵害的状态。

(略)……

事发时:不法侵害严重、正在进行,现实危险性大,情事紧迫,上诉人被迫防卫。

(1)在上述长时间(数日)不间断的跟踪、谩骂、侮辱等不法状态下处警民警在未能消除现场不法状态的情形下旋即离开事发房间,上诉人及其母亲试图跟随民警逃离未果的行为对上诉人内心求救的意愿产生很大打击同时助长了另一方的嚣张气焰,受害人一方及其纠结的其他成员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现在侦查中的法律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略)……

(2)被害人等多人暴力围攻上诉人,不法侵害强度和广度强烈加剧,在屋内不分缘由,见人就打,以至于无关的公司职工刘付昌亦负轻微伤且连续不间断。

(略)……

(2)被害人的暴力行为使被告人极度恐惧。

被告人刚满21周岁,自去年高中毕业之后一直跟随父母生活,面对群体暴力事件肯定会手足无措、惊慌无助。

(略)……

(3)实施步伐侵害行为的被害人一方从人数、年龄、身高、体重方面较被告人优势悬殊,不法侵害急迫。

(略)……

3、主观条件:上诉人行为出于防卫意识。

上诉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在急迫无奈的情势下,被逼左右挥刀阻止,至事发后110民警立即返回现场制止。

因此,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在客观上系正当防卫。

(略)……

一审中未充分认定被害人一方对上诉人和母亲辱骂和侮辱的情节,同时大量的也是重要的对上诉人持续暴力围攻的恶劣情节和对于欢及在场尤职工刘付昌的伤害后果未予审查认定,亦没有审查出警民警当时的离开状态对上诉人造成的二次现实紧迫性。

据此,上诉人完全符合防卫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在事发时时,遭受众人对自身头部等的拳打脚踢,还有人用椅子向被告人杵等殴打,不法侵害的众人主观、行为上明显对被告人实施了不法侵害。

上诉人和其母亲被长时间的侮辱、猥亵、猥亵、辱骂、殴打并强行被人扣住脖子拉倒墙角。在此情况下,侵害人没有放弃对于欢的殴打,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

于欢由于激愤、慌张、恐惧的心理作用,对于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的危险程度一时难以分辨,在没有办法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行为的情况下,为避免继续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防卫本能,随手抓起尽在咫尺的桌子上的水果刀乱划,致案发。

上诉人的行为虽然造成损害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防卫的要件,是防卫行为。

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罪行不相符,不能对社会起到示范教育作用民,助长了违法滋事,不讲道理不重法治之风。

二,情理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妈妈”(纪伯伦)

无论我现在怎么样,还是希望以后会怎么样,都应当归功于我天使一般的母亲。我记得母亲的那些祷告,它们一直伴随着我,而且已经陪伴了我一生。

(亚伯拉罕·林肯)

我的母亲是我见过的最漂亮的女人。我所有的一切都归功于我的母亲。我一生中所有的成就都归功于我从她那儿得到的德、智、体的教育。

(乔治·华盛顿)

从来没有一个女人像她那样。她非常温柔,就像一只鸽子;她也很勇敢,像一头母狮……毕竟,对母亲的记忆和她的教诲是我人生起步的惟一资本,并奠定了我的人生之路。

(安德鲁·杰克逊)

在自己的母亲忍受了如此恶劣的侮辱下

在自己的住宅里的物品被强行迁出到被迫以公司为住所,但还是遭到数日连续的社会无关人员的滋事扰闹,在自身和母亲遭受非法拘禁,在报警后试图脱逃无果,在自己像个狗一样遭受殴打凌辱的情形下,甚至在上诉人被迫拿起刀具时仍然不能阻止暴力的侵害、在头蒙目眩之状态下,持刀挥舞,除此,一个人还能怎么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欢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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