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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XX涉嫌盗窃罪的不起诉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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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XX涉嫌盗窃罪的不起诉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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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方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方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检察机关予以考虑。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不表示异议,但认为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多项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特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审查决定。

具体详述如下:

(一)从客观上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1、罪行性质轻,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盗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财产权益犯罪,并未造成人身伤害等难以弥补的现实损失。

另根据侦查认定的事实,本案失窃物品为iPhone 11 128G手机一台,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912元,仅超过“数额较大(2000元)”的追诉标准九百余元,罪行性质轻微。

2、嫌疑人已退回赃物赃款,未造成严重后果。据侦查卷宗显示,案涉iPhone 11 128G手机已追回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且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上交了销赃所得余款1000元。

因此,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退赃及时,对被害人的不良影响已降至最低。

(二)从主观上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无人身危险性,无再犯可能性。

1、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方XX一直是老实本分、遵纪守法的农民,在上海以零卖茶叶为生,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和刑事处罚,属于初犯。

另侦查卷宗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载明:“当时手机就放在一个篮子里,没有人站在篮子旁边,我当时脑子糊涂了,一时起了贪念没有想这么多…”据此可看出,方XX是在没有预谋的情形下,临时起意实施了该行为,属于偶然实施,主观恶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可以从宽处理。方XX出生于1957年3月,已是超过64周岁的老年人,且其身体健康状况不甚理想,肠、肝、胃等器官患有慢性基础性疾病,需要常年服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据侦查卷宗记载,方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积极指认案发现场和销赃店铺,主动承认自己在犯罪过程中的错误,其行为构成坦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结合本意见书第(一)和第(二)项论述意见,本案方XX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符合法定的不起诉条件。

(三)本案作不起诉决定符合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也能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本案作不起诉决定,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2、不起诉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初犯……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第13条规定:“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3、不起诉更能体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价值地位。检察机关行使审查起诉的司法职能,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决定不起诉也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权。

与绝对不诉相比,相对不诉案件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办案人员的内心正义,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审查决定,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价值体现。

本案涉案金额小,犯罪嫌疑人方XX又系初犯、偶犯,悔罪认罪态度好,及时退赃,主观恶性小,因此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完全符合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及具体规定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方XX的盗窃行为情节轻微,并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赃、老年人等诸多酌定从宽情节,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特征,也符合检察机关关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

因此,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建议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方XX作出不起诉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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