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检察院的“不起诉”是什么?

问题描述

检察院的“不起诉”是什么?
1个回答

 【案例简介】

去年,广东茂名信宜市12岁残障少女小文被性侵,且一年内两度被发现怀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3月27日,茂名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龙被判处无期徒刑,谢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其中一名82岁老人虽承认侵犯过小文,但因证据不足,检方决定不予起诉。

这位82岁的老人刘某某住在离小文家100多米的地方,在小文第1次被发现怀孕之后,这名老人也承认自己性侵过小文。

《不起诉决定书》也证实了这一点,信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刘某某曾多次抚摸小文隐私部位,约2018年11月的某天中午,刘某某在其家中床上,脱光衣服压在赤裸的小文身上,欲与小文发生关系,虽未成功,但在作案过程中刘某某和小文已有生殖器官部位接触。

经提取刘某某血液与小文被强奸致怀孕胚胎组织进行DNA对比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某某血液所属个体与小文被强奸怀孕胚胎组织所属个体不符合亲生关系。

但信宜市检察院表示,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信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与小文发生过性关系,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刘某某不予以起诉的消息令很多网友表示不能理解。我们常常在一些案例里看到类似情况,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不起诉”的,“不起诉”又包括哪些类型呢?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不起诉的类型】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三种。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证据不足不起诉必须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陈律师说法】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本文案例中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与小文发生过性关系,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因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如果小文的家属对上述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小文的家属。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小文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小文的家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