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醉驾,律师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魏某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自行驾驶车辆刚出饭店不久就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法律规定醉驾的标准为80mg/100ml)。
经公安机关取证,魏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某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2018年7月,魏某本人找到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手续。通过了解和分析本案的相关案情,黄路元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魏某系公职人员,为了保住公职,初步判断魏某存在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免处)的情形,且在有罪辩护的情况下只能为魏某辩护免予刑事处罚,才能保住其公职。
经黄路元律师到某法院查询,并向承办法官提交律师委托手续,申请对本案全部刑事卷宗进行审阅分析,后,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
同时,黄路元律师与魏某沟通,提交魏某的工作证明及日常表现(公职人员)。2018年7月某日,对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分析】
一、对定罪方面
因被告人魏某当庭认罪,结合其今天庭审的良好表现和悔罪态度,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魏某定危险驾驶罪无异议。
二、量刑方面
(一)被告人魏某构成自首,建议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被告人魏某明知有公安机关查询酒驾的情况下,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前行将车停下,并选择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公安机关盘问及第一次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第二,被告人魏某在首次询问及后面被讯问的陈述及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且其所供认的主要犯罪事实,与其他证人的陈述及本案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参照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构成自首,建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被告人魏某此前无犯罪记录(无前科),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饮酒后驾驶车辆至被查的地点距离短、时间短,此次其纯属抱侥幸心理,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其本身主观恶性并不大。
第二,本案被告人魏某血液检测的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略微大于醉驾的标准,且案发当晚,本案被告人魏某吃饭喝完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一起喝茶吹牛两小时左右,才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出行回家,相对于白天及市中心路段,案发路段的车流量及人流量较小,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并不存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社会危险性较小,结合案件事实,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
第三,被告人魏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考虑其服役多年,服役后担任国家公职人员至今,一直在为国家、为政府、为人民工作、服务和奉献,具有一定的功劳,现在被告人魏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恨不已,希望人民法院能再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魏某行程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心得】
一、因酒后驾车以及醉驾的现象比较普遍,办理此类案件,首先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应当诚恳,积极配合相关机关或部门调查。
二、需仔细分析案件证据,寻找突破口,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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