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搞好公司的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客户)的利益和公司的信誉,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订本投诉处理程序。
一、第一责任人
1、公司任何部门的工作人员,凡第一个接到消费者(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反映情况或投诉的,称为第一责任人。
2、第一责任人是部门员工,在接待或接听投诉时,应记录投诉者的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和所购买产品的名称、数量、购买地址等,记录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3、第一责任人是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或接听投诉时,应直接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后,及时将投诉表送交办公室。
二、投诉处理程序
1、公司成立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小组,由质管部、生产部、销售片区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处理。
2、分工:由质管部、生产部、销售片区负责人负责投诉处理日常工作,督导负责登记表的发放、回收和召集处理小组成员工作。
3、处理程序:在收到“客户投诉登记表”后,应在2小时内召集处理小组成员,介绍投诉情况,初步拟出解决方案和办法,派人员处理。
4、公司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小组在接到消费者(客户)投诉之时起,1小时以内必须与消费者接触。当天能处理的必须当天处理好。
5、如遇节假日,处理投诉的,由生产部和销售片区负责人一同处理。
6、客户日常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如产品发滑、过潮等,有生产部负责解释和答复。
三、处理权限
1、公司产品质量投诉小组成员,在处理消费者(客户)投诉过程中,要分析产品质量产生原因,并要坚持原则,兼顾公司和消费者利益,态度和气,以利服人。
2、在处理投诉中,销售片区负责人当场能处理的解决的,则当场处理解决掉。销售片区责任人的最高处理权限在100元以内。
3、当场不能解决或投诉赔偿要求超过100元的,销售片区责任人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交由处理小组前往处理;
4、处理小组成员前往处理投诉时,至少有2人以上一同处理。
5、投诉处理分为:赔礼道歉、赠送公司产品、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额。如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则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6、在处理投诉事件结束后,要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凭登记表向公司报销赔偿金额。
四、责任和处罚
凡第一责任人接待或接听到消费者(客户)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记录、转告,由于疏忽漏报造成公司处理被动的,处予50-100元罚款。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4-02 颁布日期:1997-04-02 文号:建监[1997]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级、分析与处理程序作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发生质量事故时的处理。对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所有不合格品及不合格事项的质量损失(一次损失低于500元的责任赔偿按《质量赔偿制度》执行)。 2、 质量事故分级 质量事故按金额的大小及后果影响程度区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类型。 2.1 有下列情
这种问题一般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立即停止生产,后找专业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加以改善后再行恢复生产。2.将问题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保持生产进度的同时找相关技能人员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改善。据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对问题商品留样分析。时刻关注生产过程中相关质量数据动态。如有必要,可要求生产员工每小时报一次质量数据。当处理结果出来,并通过后。需要建立有效的问题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
一、工程质量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
首先,问清楚客户是哪方面认为质量有问题,认真聆听,了解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是质量问题,肯定马上要承认道歉并帮客户更换。如果听得出是客户人为问题,也不要顶着客户说,这样很容易激怒对方,先想出处理方案供对方选择,因为客户告知你们质量问题的目的就是想要你们帮他们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一切都OK。应委婉告知你们产品是经过质检过关的产品,你们很重视他们这样的老客户,会尽全力帮其解决问题!然后,确实应站对方角度做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店铺被投诉三无产品的处理办法如下: 1、查看店铺里的商品是否为三无食品,主要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营业资质。如果是三无产品,再采取措施; 2、和买家进行沟通,请求买家撤掉投诉,向买家认错,让买家知晓自己是第一次经营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并告知买家会下架所有食品直到拥有相关的经营资质; 3、与法律部门进行沟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叙述,并向法律部门承诺下架所有没有资质的产品,等到获取相应资质以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
农机消费者购买农机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要求进行售后“三包”服务出现问题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消费者往往因没有掌握正确的投诉方法,导致投诉无门或走了许多弯路。本文在此介绍如何正确投诉农机产品质量等问题。 1、投诉内容 凡农民或用户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如果当地市县解决不了的
欠费投诉(指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投诉,包括未缴、少缴、漏缴等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不该受理,受理之后该如何处理?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本不成问题;但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成了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下面围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探讨了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如何处理欠费投诉的问题,以期与同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一、该不该受理 在地税
询问、质疑、投诉与信访检举是目前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于2018年3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更是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质疑投诉中的规范和约束,在质疑投诉程序中进一步明确了程序性要求和法律责任。而针对询问和信访检举,财政部虽然没有专门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细化,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运用还是非常广泛的,所以本专题就为读者梳理询问、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