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级、分析与处理程序作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发生质量事故时的处理。
对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所有不合格品及不合格事项的质量损失(一次损失低于500元的责任赔偿按《质量赔偿制度》执行)。
2、 质量事故分级
质量事故按金额的大小及后果影响程度区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类型。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在1000元以内;
b、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前后道连续损耗工时在50小时以内的。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 元以内;
b、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前后道工序连续损耗工时在50-100小时,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 元以上(含 元)至5000元以内;
b、由于质量问题引起前后道工序连续损耗工时在100小时以上;
c、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员重伤的。
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含5000元);
b、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死亡的。
3、 质量事故现场保持的规定
3.1 若公司内发生质量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保护好事故现状,任何人不准私自任意改变原状。
3.2 若在用户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在产品到达公司时,应由销售部立即通知全质办,由全质办组织技术部、质量、生产部到场后方可处理。
4、 质量事故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流程
4.1 当生产过程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时,由检验员及时将“不合格品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责任车间,一份报全质办。
4.2 在用户处发生产品质量故障或质量事故时,由销售部严格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将信息反馈给全质办。
4.3 由全质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类别、追究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清楚,原因明确的,坚决予以处理,并写出调查分析报告和落实措施。同时按事故大小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4.4 各类事故处理决定下达后,由全质办按处理决定,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4.5 为推进技术进步而开发的新品,对经过公司评审的新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如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规定执行。
5、 质量事故处理标准
5.1 一般质量事故
5.1.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15-100元的处理,并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查。
5.1.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50元的处理,并在班组会上检讨;
5.2 较大质量事故
5.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150-250元处理,并酌情(人事态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是否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5.2.2 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50-150元处理,并在班组会上检讨。
5.2.3 对事故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扣除100元的处理。
5.2.4 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50元的处理。
5.3 重大质量事故
5.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能工资1-2级的处理,同时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厂察看的处分。
5.3.2 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2个月-1年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责任重大的并处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5.3.3 对事故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扣除1个月-2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
5.3.4 对有关部门领导扣除1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罚。
5.3.5 对公司主管领导和负责质量的分管领导给予扣除2-3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
5.4 特大质量事故
5.4.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出厂的处分。
5.4.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的处分。
5.4.3 对事故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解聘、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5.4.4 对负责质量的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5.4.5 对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3-6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
6、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6.1 工序工时损失费用:包括从发现质量事故起以前的加工工时费用及返修工时费用,工时单价按企业现行办法核算。
6.2 材料损失费用:材料单价按采购价格计算。
6.3 因人员伤亡引起的医疗费、交通费、赔偿费等。
6.4 返公司修理损失费:运输费和服务人员的差旅费等。
6.5 公司内零部件的废品损失,按零部件成本计价,如仍有回用价值,则按降级品计算损失。
6.6 如因“质量事故”无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理标准,酌情参照同类质量事故处理标准执行。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如下: 1、商家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销售价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进行赔偿; 2、商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准,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按照销售价十倍索要赔偿。 产品质量问题适用诉讼时效吗 产品质量问题适用诉讼时效。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如下: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3、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内河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O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限是多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
死亡3人属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你好,对于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下:1. 修补处理 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2. 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3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
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3)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2)一般质量事故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2)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0-01 颁布日期:1997-07-1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主要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法律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第八十五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3.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报告。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项目和各参建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对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消费者不仅有要求退换的权利,甚至可以要求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承担赔偿的责任。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