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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办事指南

问题描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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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事项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

二、办事内容

我市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

三、申请条件

(一)港澳单程

1、夫妻团聚类: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子女照顾父母类:内地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其父母双方均定居港澳、均年满60周岁且在港澳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

3、父母投靠子女类:内地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18周岁以上子女。

4、子女投靠父母类:内地子女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父母。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跟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满七年后,因多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三)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1、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2、申请人持有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四)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

具体条件为: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在香港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日期在1981年12月31日以前的申请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其他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受理时间另行公布。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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