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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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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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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团聚类: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

2、永居子女类:(1)父或母所持有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2)父或母在港澳定居住满七年,且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3)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4)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该条件由港、澳方裁决认定)

3、超龄子女类:(1)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2)澳门超龄子女: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

4、投靠父母类:内地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须投靠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父母。

5、父母投靠子女类:内地60周岁(含)以上无依靠老人,且在内地无子女,须投靠定居香港或者澳门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6、照顾父母类: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年满六十周岁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二、办理材料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申请事由填写澳门“超龄子女”,申请人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人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迎宾大道666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八、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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