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关民事主体对标的财产所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不因标的财产被强制执行而遭受不可逆的损害。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比较有关权益的形成时间和权益的内容、性质、效力以及对权益主体的利害影响等,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因此,判断本案中L某某就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就应从权利的形成时间、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对权利主体的利害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从本案查明事实看,L某某与DD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盖有民政部门公章并备案于婚姻登记部门,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
根据《离婚协议书》,L某某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但因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尚存在按揭贷款未全部偿还而被办理抵押登记,L某某在未全部清偿按揭贷款并办理解押的情况下,无法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对此,不能认定L某某存在主观过错,该情形属于非因L某某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L某某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为债权请求权。
L某某与DD某某协议离婚以及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早于DD某某对ZZ某某所负的债务近两年,可以合理排除L某某与DD某某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虽然ZZ某某提出L某某与DD某某协议离婚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不能认定L某某与DD某某的离婚系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L某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与ZZ某某对DD某某的保证债权均为平等债权。从权利内容看,ZZ某某对DD某某享有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以DD某某实质上所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范围,并不单一地指向案涉房屋;
而L某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看,男女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往往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有关财产的分割也往往涉及到其他有关义务的承担,另外还包含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以及对一方生存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在财产分配上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作适当倾斜的情形较为常见。
此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无明显的不正当目的,亦未严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为风俗所提倡。
保证债权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交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并不涉及情感补偿、生活利益照顾等因素,在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上,不及于离婚财产分割。
另外,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经过一段时间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以及相关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不存在合理的必要性,不宜轻易打破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的基本案情与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具有高度相似之处,基于相类似案件作相同处理的内在裁判要求,本案亦作与该案相同的裁判,认定L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二、停止对北京市XX区XXX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巴南区陈女士与林先生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女方入住,但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仍登记于男方名下。后因男方欠多个网贷,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等陆续查封,拟进行拍卖。本案过程中,先行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大渡口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予以裁定驳回。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的,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并且有赠予协议,在离婚后就应当履行这一约定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这是子女和另一方都应该监督完成的。不动产赠予必须以过户为标准,否则赠予无效
原创:法律保护你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在房屋尚未过户时,出卖人可能隐瞒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将房屋抵押贷款。当出卖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将基于其享有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变卖齐全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此时,作为买受人,能否阻却法院拍卖、变卖案涉房屋实现银行的抵押权?怎样阻却?一、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买受
8、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记得多复印一些,再见到它时要等全部贷款还清之后啦),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起诉离婚,共同房产不会被冻结。一般起诉离婚财产冻结会在离婚判决后,由一方申请,为避免诉讼期间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的,可申请财产保全,但须提供必要的保证,对冻结财产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不会冻结财产。如果是离婚前债务那么是可以冻结的,如果是离婚后债务,单方面债务通常不会冻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3、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 拆迁 、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 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2、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3、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 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4
1、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如果是同构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比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女方,暂时不过户,那么离婚后,这个离婚协议生效,房产根据约定是属于女方的,但是这种离婚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也就说如果没过户,女方就并不是业主,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第三人,女方是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房屋的,只能要求男方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这种离婚协
一、离婚时安置房该怎么分夫妻诉讼离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先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
一、民法典中离婚房产未过户如何保全执行夫妻离婚后,房屋未过户的,不影响房屋的保全,房屋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保全房屋。房屋保全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保全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
没过户。还属于共同财产。没分割清楚。分割以后才能算没房子。离婚后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力。《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商”法商“夫妻对共同乏籂催饺诎祭挫熄旦陇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商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
案情摘要1. 2012年11月27日,刘瑞富(出借人)与张双兰(借款人)、许奎南(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月息5%。2. 2013年3月26日,刘瑞富(出借人)与张双兰(借款人)、许奎南(共同借款人)针对上述《借款合同》签订《“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3. 另查明,《“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相较于《借款合同》有两处改动:(1)还款期限延长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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