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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动迁安置,知青配偶、子女回沪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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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动迁安置,知青配偶、子女回沪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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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当前裁判口径,知青、知青子女回沪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只要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均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区别在于,如果回沪后长期稳定居住,则能拿齐人均数(比如该房有1个承租人及3个同住人,原则上该4人各分得征收款的1/4),但如长期未居住,则只能拿到人均数的70%左右。

而对于知青配偶,如果也是上海下乡的,则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是从外地下乡的,各院裁判口径不一,多数认为,如该配偶回沪后未实际居住,不能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反之如回沪后稳定居住或因家庭矛盾无法居住、房屋狭小等原因未住,则可认定为同住人。

    参考案例:(2021)沪02民终8167号

    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王A系知青,其依据知青政策回沪,可根据政策享受知青待遇。杨B、杨小B分别系知青配偶和知青子女,可享受相应待遇。一审判决根据相关证据所作认定无误,故王B方关于王A不是根据知青政策回沪的上诉理由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并非私人的遗产,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影响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故王B方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王B长期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享受过动迁安置,应当少分。

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A、杨B、杨小B家庭分得213万(总动迁款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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