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案情】
劳动者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正大公司未予答复,陈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正大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陈某于2016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
后陈某请求正大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正大公司不同意该请求,于2016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
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正大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正大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正大公司主张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最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
陈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
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的性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
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需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这一要求的性质如何界定;二是劳动者根据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后,能否撤回或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1.如何界定“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的性质。有的观点认为该要求是预告解除权的体现,是附加在该形成权之上的条件,预告期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权利相对人即生效,“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是单方解除权行使之后继续履行职务的附随义务,意在平衡形成权之下相对人的利益。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基于弱者利益倾斜保护的特殊理念,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特殊权利。
除了第三十七条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与第三十七条不同的是,该两条都须以权利相对人存在列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相关情形为前提,可以说是有条件的形成权。
而第三十七条基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劳动者择业的自由,使劳动者仅需满足“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时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2.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后,能否撤回或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一般法理,撤回针对于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针对于已生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理论认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即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该意思表示,停止形成权的行使;
当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知悉后,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不可再请求撤销。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该保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结果停留在一个安分的、不生变故的状态。
因此,单方解除权人不可在相关意思表示到达权利相对人后,撤销该意思表示。除非权力相对人同意接受撤销该意思表示的请求。
综上,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劳动者根据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需要承担“三十日”或“三日”继续履职的附随义务。另外,劳动合同虽然由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继续履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还在存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期间,应该截止到附随义务完成之时,即“三十日”或“三日”期满之时,或者该期限未满,但用人单位认可附随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之时。
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算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关系的结束也非取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时,而是终止提供劳动之日。
本案中,正大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收到陈某提出的离职申请后,无需审批,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陈某于三十日之内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并不影响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因陈某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义务,且陈某也继续工作至三十日届满,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截止至2016年4月7日。
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而解除,其关于已经撤回离职申请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案号:(2018)京0101民初1681号,(2018)京02民终10944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周 珍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1、协商解除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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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1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发出《告知书》,对王某进行工作调整,通知王某于2020年11月3日前进行工作交接,但双方对工作调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7日,被告某公司作出对原告王某的开除通知。后原告王某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9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给付王某2020年
1、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年限有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2、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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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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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职工主动辞职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分析: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带好投诉信、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合同)等,投诉受理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调查处理。前一种方法无法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会获得补偿,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
这个鉴定结论是无尘肺,一年后复查,这个不是应该认定为没有职业病么?如果没有职业病不就没有医疗期了么?没有医疗期为什么不能接触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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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好不要签,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你,而你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了,便证明你认可了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内容,本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的,但你签字后,即使你仲裁、起诉可能也拿不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手续后如果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无法就业,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以个人名义继续参保。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主动离职亦称“跳槽”。员工自愿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过多的主动离职行为尤其是优秀员工的主动离职,会对组织的士气产生负面影响,重新招募的成本也会导致组织运作费用的上升,对组织产生不利的影响。被动离职是员工非
你好,你可以搜集单位欺骗你签订解除合同的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后期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情况你也可以联系我详询,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3、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