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兰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2年5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也不能和睦相处,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
2009年8月,陈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兰某的婚姻关系,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同居期间,以兰某名异购买的房屋权属争持不下。
庭审中,陈某主张位于南宁市新阳路100号新阳路公寓C栋2单元101号房及杂物房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兰某则辩称,争议房屋是其于1997年2月以按揭方式向南宁三元物业有限公司购买,购房款共152434.82元(其中101号房136996.82元,杂物房15438元),于2002年6月21日取得发票,于2002年9月7日取得该房房产证。
经评估,房屋及杂物房合计价值329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兰某曾于2001年5月15日向南宁市原永新区法院,请求解除与陈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永新区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
但由于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和好并准备去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财产自行协商解决,故法院未对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认定陈某和兰某非法同居期间,兰某购买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某与兰某离婚;
位于南宁市新阳路A公寓C栋2单元101号房及杂物房属兰某所有,由其给予陈某补偿款3000元。
【评析】
陈某和兰某自由恋爱结合,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互相信任和尊重,发生矛盾后又不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某坚持要求离婚,兰某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中,位于南宁市新阳路A公寓C栋2单元101号房及杂物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屋虽在陈某和兰某同居期间购买,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仅凭存在同居这一事实确认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
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陈某主张争议房屋其有份出资购买,但并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查明的房屋购买时间及房款交纳情况,应确认该房为兰某个人婚前购买财产。
二、陈某和兰某于200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购房款发票于此后一个月(2002年6月21日)开具,兰某称该房每季度支付按揭款5000多元,全部购房款152434.82元均于婚前付清,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陈某则称每月支付按揭1000元左右直到2002年9月方才交清购房款但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综合原、被告陈述及发票开具时间,法院认定婚后原、被告共同支付房屋按揭款1250元,其余购房款151434.82元为被告婚前支付,夫妻共同还款部分所占比例为1250÷152434.82=0.82%.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酌情确定兰某应补偿陈某3000元。
三、庭审中,陈某主张兰某曾于2006年3月4日书写“同意现住房离婚各一半”,据此认为其有权依约定取得一半房产。对此,法院认定该约定属离婚协议,就其性质而言以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本案陈某和兰某实际上并未依约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多,条件并未成就,故陈某这一主张缺乏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购买的房屋不能如期入住,滞纳金怎么计算买房子之后不能如约入住购房者可以退房,也可以要求滞纳金,滞纳金的多少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1、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
你好。确保一定要申请查封房产,虽然暂时不能执行,但当欠款价值接近房产价值或者超过的时候可以申请拍卖!
不能抵押贷款贷款的房产有:1、公益用途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2、小产权房 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小产权房产的房产证,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杨彦玲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14号)裁判摘要: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对合型犯罪又称对合犯、对向犯,是指某一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必须基于行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对合型犯罪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罪与
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
同居时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系一般共有,双方协商分割。第一、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方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
婚后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产不一定属于个人所有。1.如果夫妻单方全款买房的,但是之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姓名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夫妻单方全款买房的,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如果是一方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且房子登记在付首付一方的,房产属于登记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可以就还贷部分请求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
你好,继承人到 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 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证明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
一、一方出资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出资购买房子,通常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有,但是需要注意出资的资金是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话,那么房子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使用婚后的工资收入购买房子的话,该房子属于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
是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分清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已经办理了,那么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登记,属于口头赠与或者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手之后,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价值性,法律会偏向保护出资方,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如果最后男女双方结婚的
夫妻一方用公积金购买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吗房产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仍然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房子作为婚前财产的认
夫妻一方过世,房产是活着一方的名字,如果房屋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是过世方的遗产,如果无遗嘱,房屋的二分之一由四人,妻子女儿及男方的父母共同继承,人均四分之一人均总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 对于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该房产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首先应该按照死者生前的遗嘱进行继承,即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该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给继承人;
一方在同居后死亡,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财产的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的,应当就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买卖纠纷。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其次是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起诉。
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一方买房但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议分割。若双方协议不成的,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出资方购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后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无追究结婚的目的,则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如果购买房产的款项是男方父母所出,那么这样做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是用婚后的共同财产所购买,这样做会损害女方的权益。写在老人名下,房产产权只能是属于老人所有,老人有处分房产的全部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