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八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问题描述

八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1个回答

 

 

八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一、八级伤残划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八级伤残划分原则为:

1、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2、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八级伤残: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150px,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三、八级伤残待遇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八级伤残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八级伤残乘以3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