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绿地被车位占用小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吗 小区公共绿地被车位占用小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提醒,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开辟”车位,甚至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二、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法吗 小区产权车位只卖不租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提醒您,其公开向小区业主出售,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三、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占了公共区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
律师解答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可以报告物业。经物业协调,侵占人仍不改正侵权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除此以外,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该行为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业主可通知物业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物业无法制止的,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
如果是老公将夫妻共有财产无故赠与他人的话,不公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合利益,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1、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去世后,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均分遗产。2、本案中,父亲去世,其名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明确的证据,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其遗产部分因为其名下存款的一半。3、如果父亲生前没有立有遗嘱,那么这一半依据上述第1条原则如无父亲的父母均不在了,由母亲与两个子女均分。如果父亲的父母也在世,那么就要
基本案情A某系某小区1503室住户,B某系同小区1504室住户,该小区入户门原始设计均为内开门。2020年5月,B某私自将其入户内改成外开门,并将门的尺寸扩宽,其在开门时严重影响A某及其家人出入,且影响公共通道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故A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立即拆除违规安装的入户门,恢复原状,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5000元。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
私拆承重墙严重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稳定性,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权益。如情节及后果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随意拆除房屋承重墙的后果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
被告开庭提交证据原告有权要求答辩期吗可以主张或向法官延期。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
一、物业有权要求拆除摄像头吗 对于物业有没有权利要求业主拆除摄像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主私自安装摄像头不得做不合法行为,如果业主安装摄像头作违法行为时,物业有权对其进行拆除。如果业主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防盗作用,物业公司不能要求拆除个人家庭安装摄像头。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业主将摄像头安装不该安装的地方去了。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什么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
电线杆占地怎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布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果——案涉楼上房主须将卫生间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赔偿楼下房主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2800元。2020年12月,王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403房,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常听到楼上排水声,还能隐隐闻到异味。后经询问503房主张某,才知张某装修时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这才导致楼下403房卧室能听到楼上厕所的排水声。王某极度不适,楼上改装后已导致其卧室出现渗水,影响
你好,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至于证据,只要能证明你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就可以,比如说劳动合同、工资条以及考勤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还在维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是退换房并且要求经济赔偿,具体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
律师解答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的,业主可以找物业投诉,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相关情况。除此之外,业主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律师解答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的,应该找物业投诉,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相关情况。此外,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
一、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投诉 1、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可以到小区所管辖的居委会物业去投诉,或者是可以找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投诉,业主委员会那边会给小区的物业管理沟通,沟通不成的,除了可以到居委会反映可以到通过诉讼的途径,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占用的公共区域并且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业主侵占小区内公共道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可以要求占用其停止占用并赔偿因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所造成的损失。公共区域是属于全体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
可以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是: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