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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改入户门为外开,业主有权要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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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改入户门为外开,业主有权要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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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A某系某小区1503室住户,B某系同小区1504室住户,该小区入户门原始设计均为内开门。2020年5月,B某私自将其入户内改成外开门,并将门的尺寸扩宽,其在开门时严重影响A某及其家人出入,且影响公共通道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故A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立即拆除违规安装的入户门,恢复原状,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高层建筑中,房屋设计为内开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中,1503室与1504室相邻,B某将原本设计为内开的1504室入户门改为外开后,开门时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了人员的通行,同时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A某要求B某拆除违规安装的外开式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A某要求B某赔偿其家人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但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8.5?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

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自行决定入户门是内开还是外开,虽说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不是无限度的,在相邻关系的规则下,业主就需要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处理,在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区域过窄或妨碍邻居开门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业主,行使权利时应在不损害邻居等其他业主权利的范围内,如果超过范围,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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