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
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如实陈述。原则上,证人证言不能包含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内容。
二、证人的资格
1. 证人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
亲身感知案件事实,这是作为证人的首要条件。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证人只能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而不能作出意见性陈述。
注意:针对某一案件事实,委托代理人清楚详细的了解案件情况,其若担任案件代理人,则其就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
2. 具有辨别是非及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
精神病患者、呆痴、年幼无知及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3.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庭审过程中,可以对作证程序提出抗议,要求证人先履行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之义务。若证人在庭上拒绝签署保证书或宣读保证书,则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交通食宿费等。
三、针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判断可以从证人自身和证言本身两个角度进行。
(一)证人自身
1.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1)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包含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代理人存在近亲属挂关系;
间接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代理人存在一般亲属、同事、朋友、邻居以及商业合作伙伴关系等。
注意:利害关系包含证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2)人与事之间的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有经济、政治、名誉上的利害关系。
注意: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不具备真实性,只是真实性较低,证明力较小。
问: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补强?
需要看补强证据的证人证言的来源:直接来源还是间接来源于他人的陈述(衍生证据),具有独立来源的证人证言相互补强,但是互为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也只有一般或中等,达不到较大的程度,仍不能弥补证明力不足的缺陷。
(实践中法官结合生活经验进行确定)
问:公证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经公证的证言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其内容是否真实,公证人员无法公证。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有瑕疵,内容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审查证人陈述时是否有思想顾虑
表现形式:如害怕打击报复;顾忌自身名誉、利益有所隐瞒、避重就轻等。
4.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
直接感知还是事后听他人转述。
5. 证人认识案情的主客观条件
(1)感知案件事实的心理状态:对案件事实的发生是惊恐,还是冷静自若。
(2)审查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距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对于案件发生在很久之前的细节,证人能够详细描述其中情节,这种情形很反常,考虑证人存在伪证的可能。
(4)感知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天气、光线、距离、方位、声音强弱等。
(5)证人在庭上陈述时的言行举止。言行举止是否自然、正常。陈述时不得以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陈述,或陈述时经常性的瞟向书面材料。
6. 证人的人品
是否存在犯罪前科、有吸毒或赌博不良嗜好、曾作伪证的情形。
注意:证人品德只是作为审查证人证言的参考因素并不能作为判断真假的主要依据。
(二)证言本身
1. 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常理及逻辑
(1)证言内容可能性;
(2)证言内容合理性:证言所表明的情况是否合理;证言内容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证言到案件事实的推论是否合理)。
2. 证言内容的详细性
证言是否包含对案件细节的描述,但是对细节的描述并不是越详细越好,应当有个度的衡量。若为伪造的证言,细节描述详细,反而容易漏出破绽。
3. 证言内容的完整性
证言应多案件事实真实、完整的陈述,不能断章取义。
4. 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前后矛盾
单份与多份证言前后内容一致,没有矛盾,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表明该份证言具有真实性。
单份与多份证言前后内容不一致,存在矛盾,要看证人是否对此作出解释以及解释是否合理,否则可以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不同证人出具的证言证言需要查看其内容是否一致,证人签名字迹是否有相同之处,落款日期是否一致。
5. 证人有无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若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判断其真实性:
(1)是否本人书写:
①单份手写证言内容与签名字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情形下,若证言内容由他人代书,应提供证据证明证人本人无书写能力或书写水平,否则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言内容系打印,则需查明证人是否会操作电脑,若由他人代书,则需查明证言内容是否证人本人真实陈述。
②单份证言有多名证人签字,因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针对证言内容每个人的表述或看到的情形不可能完全一致,不符合真实性以及证言的形式要求。
(2)证言有无涂改、修改痕迹,擅自更改后的证言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3)证人是否签署保证书。
(4)证言内容与证人本人文化程度、职业、书写内容语言相适应。
鉴别证言是否真实以及证言内容是否他人代写。
对到庭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你好!证人证言的采信法官的裁量权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具体的采信标准,就看法官采纳不采纳!但是证人证言也是有可信度之分的,越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证言,采信度就越有可能:1、证人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2、证人有2名以上;3、证人对自己的证言有辅政。这就是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的解答。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言格式如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明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签字或者盖章:年 月 日证人须知:2、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多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真实为古今中外的法
质 证 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二、常见的质证理由(一)真实性异议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
质证意见一、证据1、2、3、4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作出(粤惠西行处【2021】第121、122号)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二、证据5、6、17、18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5、证据17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被告在“粤惠西行处〔2021〕第121号、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江西思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为贛C7
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什么(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二)
最高院:证人证言具有易变特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1、资金往来未注明用途的,则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别提示:资金往来最好注明用途,比如某日合同货款、律师费、委托理财等等2、证人没有直接参加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3、人证属于言词
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仍需经过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来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应该为法院所采信。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仅是由公证处证明了证言是由证人本人所述,但并不能因此就证明证人所说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对未到庭证人证词如何质证
【法律意见】不能,被告对你证据发表的意见属于质证环节,如果对方对你提出的证据表示认可,那么法官就不会审查该证据,而直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如果双方在质证时有争议,那么法官就会审查该证据的效力。被告对你的证据提出异议不会推翻你的证据,如果你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那么法官就会采纳你的证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
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当事人无法自己调取的,且对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申请调取证据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证据的所在的单位或者保管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只有一个证人证言的证据下,法院是不会判刑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
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
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后就可以采信。
证人证言在工伤认定中极为重要,尤其是工伤职工自己申请工伤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今天就让林律师带着大家写一份较为标准的证人证言。根据律师多年办案经验,证人证言主要包括三部分:1、证人身份及工作工种信息(比如证人名字、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在何公司从事何工作,与受伤职工关系);2、工伤事故发生经过证明,该部分要把证人当场看到现场情况写清楚(明确受伤职工受伤时间、地点、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如下:(一)意见证据规则在阅卷时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该证据不能做定案根据。(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如何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
1、标题是证人证言。2、证人身份信息:性别、身份证、住址等内容。3、事情的经过说明。4、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特此证明。6、证明人签字。
1、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2、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