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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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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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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证

 

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

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二、常见的质证理由

(一)真实性异议

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具体来说:

1.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若法庭要求在未出示证据原件的情形下发表质证意见时,可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如:若对方能够提供证据原件或经庭后经法庭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我方的质证意见为:xxx);

(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确认并非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但如果确实是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难以强行否认;

2.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

(1)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

(3)证人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4)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

3.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二)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1)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主体资质存在瑕疵、证据的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内、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

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外出公证人员不足 2 人等;

(2)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如欺诈、胁迫取得,偷录偷拍获取;

(注意: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并不当然属于应当排除的证据,还必须同时具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偷拍偷录取证时,不仅来源要合法,偷拍偷录的设备要正规。

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使用的针孔摄像头以及只有其他法定职能部门才能使用的监视监听设备,取得视听资料等,应当视为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单位出具的材料具备证据效力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加盖单位公章。

(4)域外证据未经认证。

(5)外文证据没有提供译本。

(三)关联性异议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

具体来说:

(1)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我们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法庭应不予采纳;

(2)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3)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四)证据能力异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102 条规定,如若对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构成证据失权。

失权的后果是产生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将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该证据,但会因此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因对方因逾期举证所造成的我方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主张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针对逾期举证的质证: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证据失权。如果法庭认为该证据未失权,我方认为该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避免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的风险)

(五)证明力异议

认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具体来说:

(1)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应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证据的内容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与待证事实一致。

(2)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质证,有些案件还涉及对证据内容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

(六)该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观点

  法庭上,注意充分利用对方的证据,挖掘于我们有利的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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