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制定并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随机抽查对象的范围以及重点稽查对象等内容,企业一定要看看!
随机抽查对象范围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有4类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市以上税务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会被列入异常名录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对号入座不同稽查对象采录信息不同
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风险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纳税信用等级、跨区域企业集团组织架构情况,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
非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
非企业纳税人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税控开票,以及自行确定的其他信息。
重点稽查对象:每五年检查一轮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2.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4.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注意:对这类对象的抽查力度要加大
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1-01 颁布日期:2000-07-21 文号:国税函[2000]5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10-10 颁布日期:2000-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14 颁布日期:2010-12-14 文号:国税函[2010]6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推行范围:成品油经销企业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12-28 颁布日期:1996-12-28 文号:财清字[1996]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就在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也就是2023年1号公告。现在我们就这1号公告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内容进行一下解读。 首先就是自2023年1月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适用的是两个政策,分别是4月1日之前,减按1%征收,4月1日以后对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原来是全部免征的。这里的变化是原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15号公告)的个人解读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15号公告,内容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二、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9 颁布日期: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1-01 颁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国税函[2004]119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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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08 颁布日期:1997-08-08 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10-10 颁布日期:2002-10-10 文号:国税函[2002]89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