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市医保局服务对象:个人
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咨询电话:0571-87258613
监督投诉电话:12333受理窗口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48号(邮编310003)
受理时间安排: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设定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
受理条件
1、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2、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服务指南
申请材料: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递交相关材料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审核在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退休人员登记表;
2、《在职转退休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限:
每月20日前办理,其中,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窗口决定→结果反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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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企业或参照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申请材料: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当月退休信息进行审核;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表、《视作工龄审批表(提前退休的还需携带《提前退休审核表)、《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时限:每月20日前办理,其中,职工医保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2、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核表、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
11月14日,河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适用人员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
一、退休档案的报送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人才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可在拟退休人员到达退休月份的前两个月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档案及相关资料。每月10日前为报送档案期,逾期报送的推迟到下一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严禁更改反映工作人员出生时间的材料档案。认真执行《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
事项依据1、《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对象社会到达法定年龄办理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申办材料Ⅰ、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Ⅱ、养老保险手册Ⅲ、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审批表办理程序1、业务经办窗口2、银行缴费3、经办窗口换取收据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理完结收费标准不收费承办机构业务三科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地点:
关于医疗补贴的政策全国都类似,就以苏州最近公布的政策为例。2018年4月1日,苏州市**保险出台了一个政策。苏州市享受职工基本**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每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标准提高了50元,按年龄段分别来看:70周岁以下的人,由的每年1250元提高到每年1300元;70岁以上的包含70岁,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建国前就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由1700元提高到1750元。可以看到,该政策加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改革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以下内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
一、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8%全面解读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
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问题
医疗保险是可以转移的。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可以依法自行办理医保的续接手续或者由其新单位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上述内容来
一、借调人员最长期限是多久,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1、借调最长年限是五年。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一、办事依据1、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2、《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劳人函[1986]63号);
机关事业单位违纪人员如何处罚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具体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违纪人员如何处罚》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一、业务类型其他服务类二、办事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市内调动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市内调动四、申请的受理窗口人力资源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受理电话:22836693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6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事中心电话:22603363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101号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六、事项设立的依据《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增加,这些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答: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于2003年4月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三部门,也于2003年10月进
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人正常缴费或及时续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注意的问题1.在人才中心、职介中心或其他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要按规定时间领取开户通知书,并及时到河北银行各网点开户、续费、办理欠费短信提醒业务。2.每月15日前新开户并足额交纳医保费的可当月扣款,15日以后开户的次月扣款。3.如果银行卡或存折丢失,应在河北银行先把之前的账户解约,再签订代扣协
机关事业单位是现代社会一个十分吃香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一般来说都是比一般的企业要好很多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是怎样的?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6-06-20 颁布日期:2006-06-20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