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企业或参照企业单位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当月退休信息进行审核;
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表、《视作工龄审批表(提前退休的还需携带《提前退休审核表)、《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时限:每月20日前办理,其中,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窗口决定→结果反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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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市医保局服务对象:个人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咨询电话:0571-87258613监督投诉电话:12333受理窗口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48号(邮编310003)受理时间安排: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设定依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受理条件1、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机关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2、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核表、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
事项依据1、《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对象社会到达法定年龄办理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申办材料Ⅰ、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Ⅱ、养老保险手册Ⅲ、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审批表办理程序1、业务经办窗口2、银行缴费3、经办窗口换取收据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理完结收费标准不收费承办机构业务三科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地点:
关于医疗补贴的政策全国都类似,就以苏州最近公布的政策为例。2018年4月1日,苏州市**保险出台了一个政策。苏州市享受职工基本**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每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标准提高了50元,按年龄段分别来看:70周岁以下的人,由的每年1250元提高到每年1300元;70岁以上的包含70岁,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建国前就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由1700元提高到1750元。可以看到,该政策加大
在企业上班购买了五险一金,不能再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辞职后社保停了,请问现在需要走什么程序才能补缴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谢谢!答:已办理了职工医保终止手续的失业人员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流程如下:每月20日前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扣费银行存折(卡)原件以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
医疗保险是可以转移的。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可以依法自行办理医保的续接手续或者由其新单位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上述内容来
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人正常缴费或及时续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注意的问题1.在人才中心、职介中心或其他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要按规定时间领取开户通知书,并及时到河北银行各网点开户、续费、办理欠费短信提醒业务。2.每月15日前新开户并足额交纳医保费的可当月扣款,15日以后开户的次月扣款。3.如果银行卡或存折丢失,应在河北银行先把之前的账户解约,再签订代扣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单位或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患一类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参保缴费后次日开始享受相关待遇。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以单位整体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参保缴费后次日开始享受相关待遇,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每年在2月28日之前参保缴费视同从1月1日开始参保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缴。上述内容来源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待遇标准详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一类医院300元(精神病专科100元);本市二类医院500元;本市三类医院800元;市外市级及以下医院1200元;市外省级以上医院1500元。城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23 颁布日期:2010-12-23 文号:人社部发[2010]1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领取材料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参保单位劳资人员携带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认定表及职工档案到社保局退管科领取相关表、档案盒等材料并对拟退人员档案进行初审和指导告知。二、缴费微机信息审核参保单位携《认定表《养老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到养老科由养老科对拟退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核对拟退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系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进行更改
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⑴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
11月14日,河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适用人员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
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方便广大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根据《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浙医保〔〕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将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和转外地就医的备案手续。一、范围对象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居住外地或因工作原因需驻外地3个月以上的;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一、政策依据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2、《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9号);3、《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发[2004]118号)。二、参保范围和对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