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政府财政评审结果或政府审计结果为准的,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2002]394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的,应经过相关政府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三)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发、承包双方结算时,如果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载明“结算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等类似约定,该约定对双方有效;但是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的,不能仅以地方性法规规定为由,要求竣工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政府财政评审结果或政府审计结果为准的,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2002]394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的,应经过相关政府
实务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是,如果审计部门长期不出具审计结论,或者施工方认为审计结果违背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标准的约定,对审计结果不认可,如何解决?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案件事
您好,一般以合同中的审计价格条款为准的,但是实际审计结果低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有任何问题可以向审计局投诉,如果您相信我,我会为您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请您来电具体和我说明一下您的情况可以吗,电话在我个人主页和回答头像旁边都有,来电是免费的,这里沟通不方便且效率低,建议您与我详谈,我会尽力帮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帮到您。
引言:实际施工人,从字面含义看,是指参与了工程建设但没有公开自己身份(隐名)的施工单位或自然人。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披露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有什么影响?本文根据2021年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为您整理如下: 一、202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十五、四十三条的规定,实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规定出台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纷纷呼吁撤销。因为:1、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2、一些政府投资
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一审案号:(2015)长中民三初字第01559号】【二审案号:(2017)湘民终107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56号】一、裁判要旨虽然紫都公司与业达公司约定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上述道路工程已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紫都公司尚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
关于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判处附带民事赔偿的,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解决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进行职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实物向
在如今经济发展的飞速时代,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的争议也随之增多,有因为工程款拖欠致使承包人倾家荡产,跳楼的事件频频发生,为此在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在行业内更是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为什么会拖欠工程款?原因有太多太多,我们也无法一一进行分析,今天就发包人以工程是政府投资或者财政拨款须另行提交审计为由来拒绝、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来谈谈一点看法。我们都应该知道,依照常理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
关于退休工龄的计算这个问题,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者曾经上山下乡,入伍服役的,下乡插队或者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
工程结算价款超过合同金额的10%是可以的,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质量返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朋友目前有套房,处于交够首付,尚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该房屋还涉及到开发商顶账房。日前,该顶账房与我朋友之间产生纠纷,求助我。我了解到的事实:该房屋是**开发商开发。我朋友已经交完首付并完成房屋交付,做了装修并入住。但我朋友还没有办理完贷款,所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我朋友对该房屋的优先权并没有形成。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般不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这项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并未具体说明什么情形属于任意压缩工期。而具体的工期时间都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法规无法规定。
工程结算书内容:第一部分:结算书的封面页,记明发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算造价、编制单位等。第二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包括单位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算直接费、本年工程结算造价、上年工程结算造价、总造价等。第三部分:按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结算书。【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如果是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3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
合同的结算方式有现金、网络支付、支票、汇票等。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有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