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男,生于1994年9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腾X,曾用名腾汇,男,生于1990年9月28日,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XX,云南XX律师。
被告人腾XX,男,生于1991年6月12日,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X,云南XX律师。
辩护人马X,云南XX律师。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二部刑诉〔201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腾X、腾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腾X、腾XX及其辩护人杨XX、毛X、马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潘XX、接到一不知名男子电话,让其找车辆到金水XX××××界村附近公路边拉货到蒙自,随即潘XX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腾X、腾XX到指定地点装货。
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腾X、腾XX分别驾驶云G×××××、云G×××××号货车在金水XX××××界村附近装载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冰冻鸡脚运往蒙自,当车辆行至金水XX××××界村附近的小树林查缉点时被查获。
经称量腾X驾驶的云G×××××号货车运输的冰冻鸡脚净重4.85吨,腾XX驾驶的云G×××××号货车运输的冰冻鸡脚净重4.82吨,共计净重9.67吨,共计价值人民币391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XX、腾X、腾XX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XX、腾X、腾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杨XX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被告人潘XX分别打电话叫腾X、腾XX运输走私货物,腾X、腾XX的运输行为是独立的,不能因为一起出来拉货就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腾X只应为自己所运输的货物数量负责,不属于情节严重;
2、被告人腾X系从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3、家庭困难,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毛X、马X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被告人潘XX分别打电话叫腾X、腾XX运输走私货物,二人装货地点不一致,腾X、腾XX的运输行为是独立的,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腾XX只应为自己所运输的货物数量负责,不属于情节严重;
2、被告人腾XX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
3、腾XX家庭困难,其对自身行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潘XX、接到一名不知名男子的电话,让其找车辆到金水XX××××界村附近公路边拉货到蒙自,随即潘XX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腾X、腾XX到指定地点装货。
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腾X、腾XX相约后一起出发,分别驾驶云G×××××、云G×××××号货车在金水XX××××界村附近装载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冰冻鸡脚运往蒙自,当车辆行至金水XX××××界村附近的小树林查缉点时被查获。
经称量,腾X驾驶的云G×××××号货车运输的冰冻鸡脚净重4.85吨,腾XX驾驶的云G×××××号货车运输的冰冻鸡脚净重4.82吨,共计净重9.67吨,共计价值人民币39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无主货物移交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腾X、腾XX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辩护人杨XX、毛X、马X提出本案被告人腾X、腾XX装货地点不一致,二人的运输行为是独立的,不能因为一起出来拉货就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腾X、腾XX只应为自己所运输的货物数量负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杨XX提出被告人腾X系从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毛X、马X提出被告人腾XX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潘XX、腾X、腾XX是受他人的邀约下一起到金平县拉走私冻品,在本案中系从犯。被告人潘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被告人腾X、腾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三名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故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不当。
随案移交的云G×××××号海福龙牌车一辆及车钥匙、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一本,依法应退还所有人建水县XX公司,云G×××××号海福龙牌车一辆及车钥匙、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一本,依法应退还所有人建水县XX公司;
驾驶证一本,依法应退还被告人腾XX;紫红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VIVO智能手机一部,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腾X、腾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随案移交的云G×××××号海福龙牌车一辆及车钥匙、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一本,依法退还建水县XX公司,云G×××××号海福龙牌车一辆及车钥匙、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一本,依法退还建水县XX公司;
驾驶证一本,依法退还被告人腾XX;紫红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VIVO智能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学新
审 判 员 胡国华
人民陪审员 曹 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修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1、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一)概念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本罪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修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的判刑标准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最轻的量刑标准是单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的起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但并未规定罚金标准。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行为人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
1、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邵永飞律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走私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者的处罚标准不太一样,下面分别说明如何处罚?一、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标准:1.逃税10万以上不满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逃税50万以上不满250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近日,李律师接待了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嫌疑人家属的咨询,家属疑问为何嫌疑人被海关采取强制措施,今天谈一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几个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一、走私普通货物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描述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涉案偷逃税款一千多万获判缓刑案【案情简介】2006年9月至12月间,陈某团伙将涉案货物从香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走私至惠州、惠东沿海,多次走私手机、IC、U盘、硬盘、内存条等电子产品,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陈某团伙走私的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1650多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雇请,负责为团伙司机做饭,同时在明知陈某团伙运输的货物为海上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参与押货、送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