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03年9月25日18时30分许,邱某某因其妻安某某与曾有不正当关系的张某某又有来往,即从家中拿了一把剔骨刀,跟踪安某某。邱*安、张二人表现亲密,怒火中烧,遂趁二人穿过铁路站场又返回时,上前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与其争执,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将张某某背部、左腋下、左胸部、左前臂、右膝内侧等处扎伤后逃回家中,并将带血的衣服烧毁。张某某被安某某送到医院后因被刺破双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控辩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邱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邱某某作案时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余意见略)。
三、认定与分析:一审法院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查明事实并考虑到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最终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判决内容略)。宣判后,邱某某没有上诉。本案控辩双方在案件定性上的争议,主要源于对邱某某作案时主观故意的内容认识不同——究竟其所持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仅有伤害的故意,却最终导致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故意犯罪的概念有明确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的故意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明知”,在学理上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要么“希望”该结果发生,即直接故意;要么“放任”该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会影响案件定性,只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本案所涉争议关系到两种犯罪的具体情形,即: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既遂是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形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正是其希望或者放任的。而故意伤害致死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具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行为人对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以本案为例,邱某某携刀跟踪妻子的初衷虽然只是想吓唬比自己强壮的张某某,结果却在打斗激烈时使用了该刀具对张某某乱刺,造成张多处要害部位被扎伤的结果。邱某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张某某的死亡,却依旧在行凶后逃离了现场,其主观上放任了张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现实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最初(不忠婚姻)的受害者转变成最终(杀人)的加害者。这种弱势群体的犯罪中,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相较主观恶性强的暴徒而言并不十分明显,但这并不妨碍法官从现有证据及案件的不同情况客观分析出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件定性。例如,甲与乙争执中,甲拳击乙头部致乙死亡。如果甲明知乙患有严重的脑部疾病,则甲用拳击打乙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甲不明知乙的病情,则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对于那种无故挑衅,动辄用刀捅人,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的突发性案件,尽管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明显,一般也可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被害人死亡的,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论处。这并非过去违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客观归罪”,而是因为无论其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还是受到伤害,都在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之内,这正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对确实难以分清故意内容的,一般按照处理疑难案件“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该如何处理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招募等行为;二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即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实施组织行为外,还需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足以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包含两种情形:(1)组织他人利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的签证经海关检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标准应以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上,主要有四种观点:(1)承诺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应以受贿人向行贿人承诺受贿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
一、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幼女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1、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2、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1.“给付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受贿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2.“牟利说”。认为应以受贿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受贿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受贿人渎职
【案情】 2010年4月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到某生活区内,在某小学门口北侧15米处抢夺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510元、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902元、粉色三星牌M628型手机一部及部分日常用品。被告人黄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400元。 公安机关未查到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自报其出生于1988年;被告人黄某的母亲为李某、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孙某通过QQ聊天联系刘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双方约定在某小区3号楼下交易。随后,刘某从崔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携带至交易地点,被提前守候在现场的民警抓获。刘某到案后,对其携带毒品进行贩卖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贩卖毒品细节的供述出现反复。刘某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如约到达交易地点后,因始终未见孙某,遂通过QQ连续催促孙某,未果,决定放弃本次交
吸收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次数累加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数额累加原则。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数额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应按二
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对于盗窃罪既遂的肯定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已经明确,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但对于盗窃罪未遂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既遂的标准来进行减轻处罚的。一、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判决的结果上,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满足下列其一即可认定为既遂: 1、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
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的目的不同和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三个方面。 一、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
律师观点分析我是在审判阶段介入的青岛王某故意杀人一案,当时,是她的母亲来所里委托,案件已经看守所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8-10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已经达成谅解,并有自首,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对我们的工作要求就是尽可能的,判决往8年走,如果能够降到8年以下量刑那就是最好了。在明确告知其母亲,人民法院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当在量刑建议内做出量刑,只能根据案情尽可能
1、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哈尔滨杀医案 哈尔滨杀医案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
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当然了,的如果说单位触犯该罪名的话,首先对于单位是需要进行法定的处罚的,对于这些负责人也是按照上述的标准处罚。【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是什么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
案情 2007年4月28日下午,李某之妻雷某因买卖电视机之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后被陈某打了一耳光。当晚李某纠集胡某、黄某两人在县城某茶馆找到陈某,要陈某拿12000元赔偿金,并威胁如不赔钱就将其打残,陈某被迫交出身上带的现金1800元。李某等三人见钱少,就要陈某明天中午再拿10000元来,并威胁陈某说:“不拿钱来,就搞死你”。4月29日上午,陈某到公安部门报案,三人均被抓获。该案于2008年9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有哪些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