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4月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到某生活区内,在某小学门口北侧15米处抢夺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510元、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902元、粉色三星牌M628型手机一部及部分日常用品。
被告人黄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400元。
公安机关未查到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自报其出生于1988年;被告人黄某的母亲为李某、继父为刘某,其同母异父的妹妹叫李甲,户籍均为山西省安泽县,暂住某省某市某村,李甲出生于1992年11月22日;涉案财物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犯抢夺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未见到起诉书指控的被抢手提包内的财物。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抢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从实施抢夺到被扭送公安机关期间,并未查看其所抢的手提包,其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抢手提包及包内财物,并对该物证拍照予以固定,后发还被害人,故被告人黄某不知道包内装有什么物品,不能否定其抢夺上述财物的事实,其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此前无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被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评析】
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行为是抢夺既遂还是未遂产生争议。对于抢夺罪即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理论界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及行为人已否实际控制为准。行为人已抢到财物,无论占有时间多么短暂,即使被追赶就弃赃逃逸,应视为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才能认定是抢夺罪的即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是抢夺罪未遂。理由是,
一、公然夺取是抢夺罪的的客观特征,其特点就是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要完成夺取这个动作,行为人就必须携赃逃离现场;
二、抢夺罪是结果犯,这就要求其既遂是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三、这样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四、有利于鼓励犯罪中止。
上述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是失控+控制说,但实际上抢夺罪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所有人、保管人对被抢夺的财物失去控制并不等于行为人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因此,此种观点不甚科学;第二种观点主张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带逃离现场也不科学,因为行为人抢夺了财物后并不一定逃离现场才能控制财物,如行为人在列车即将开动时,在站台上公然夺取列车上的乘客的财物(提包、手表等),这时火车很快离开火车站,行为人不需要逃离现场就可以占有财物,达到抢夺罪既遂。
但后半句主张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这一提法是科学的,这一观点前后表述矛盾,因此也为笔者所不主张。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标准,抢夺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未遂。
1、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贯彻犯罪构成要件说。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就是以抢夺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那么,什么是发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实际控制为标准呢?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当然是行为人本身的非法占有。
因此,“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
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2、以控制说为标准,也是抢夺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抢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然夺取。这说明,它包括两个方面,“夺”和“取”。
“夺”是从所有人、保管人身上直接抢,或当着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拿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取”即为实际控制财物。当然,抢夺罪的“夺取”是非常复杂的,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的当场又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夺回去或者行为人由于当场被人追捕而扔掉了抢去的财物,由于行为人还没有实际控制到被抢夺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仍然只能认定行为人抢夺未遂。
例如,被告人张某1990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集贸市场趁个体户李某不备,从李某手中抢走装有1290余元现金的银灰色皮包一个,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三轮车绊倒,遂被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夺取财物逃离现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三轮车绊倒而被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故仍属抢夺罪未遂。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黄某抢夺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手提包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由于其还没有实际控制到被抢夺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抢夺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的认定无疑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按照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作为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
满足下列其一即可认定为既遂: 1、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孙某通过QQ聊天联系刘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双方约定在某小区3号楼下交易。随后,刘某从崔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携带至交易地点,被提前守候在现场的民警抓获。刘某到案后,对其携带毒品进行贩卖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贩卖毒品细节的供述出现反复。刘某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如约到达交易地点后,因始终未见孙某,遂通过QQ连续催促孙某,未果,决定放弃本次交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该如何处理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招募等行为;二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即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实施组织行为外,还需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足以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包含两种情形:(1)组织他人利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的签证经海关检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标准应以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上,主要有四种观点:(1)承诺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应以受贿人向行贿人承诺受贿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
一、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幼女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
1、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1、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2、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1.“给付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受贿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2.“牟利说”。认为应以受贿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受贿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受贿人渎职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
如何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主要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
烟草非法经营罪分既遂和未遂吗烟草非法经营罪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烟草非法经营罪作出未遂的认定,规定销售不作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如果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的规模造成一定的数量,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司法务实中,还要对烟草经营的目的进行充分的考虑,如果被查获的烟草制品属于个人自己抽吸或者送礼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论处,非法获利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流通
一、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是怎么样的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交出价值二千元及以上的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吸收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次数累加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数额累加原则。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数额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应按二
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对于盗窃罪既遂的肯定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已经明确,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但对于盗窃罪未遂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既遂的标准来进行减轻处罚的。一、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判决的结果上,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
主观上想盗窃,客观上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武力就涉嫌抢劫罪。如果定盗窃罪的既遂,之后又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2、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
强迫交易罪是既遂犯,强迫交易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现了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行为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案情 2007年4月28日下午,李某之妻雷某因买卖电视机之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后被陈某打了一耳光。当晚李某纠集胡某、黄某两人在县城某茶馆找到陈某,要陈某拿12000元赔偿金,并威胁如不赔钱就将其打残,陈某被迫交出身上带的现金1800元。李某等三人见钱少,就要陈某明天中午再拿10000元来,并威胁陈某说:“不拿钱来,就搞死你”。4月29日上午,陈某到公安部门报案,三人均被抓获。该案于2008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