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孙某通过QQ聊天联系刘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双方约定在某小区3号楼下交易。随后,刘某从崔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携带至交易地点,被提前守候在现场的民警抓获。
刘某到案后,对其携带毒品进行贩卖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贩卖毒品细节的供述出现反复。
刘某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如约到达交易地点后,因始终未见孙某,遂通过QQ连续催促孙某,未果,决定放弃本次交易,携带毒品离开了交易地点。
对此,可由其被抓获时所在之地点并非为交易地点予以证明。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控辩双方对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还是未遂辩论激烈。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利而携带毒品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其行为已经进入了交易的实质阶段,符合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
刘某被抓获的地点虽然不是约定的交易地点,但两地距离不过百米,可以认定刘某并未离开交易地点。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因买方孙某未到又被警方抓获,未及交易且也不可能交易毒品,应是犯罪未遂。
同时,刘某供述称其在被抓获前主观上已经放弃继续进行毒品交易,也应属犯罪未遂。
对于刘某究竟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还是未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应当为毒品买卖双方交易意思达成一致,是否已经实际交易或付费,在所不计。因此,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毒品罪应当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取了利益,也不宜认定为既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宜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因此,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要以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依据,完全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反之则为贩卖毒品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贩卖毒品行为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在主观上要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而仅与他人达成协议,不能认为贩卖毒品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贩毒分子已购入毒品,但未出卖就被查获的,应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因此,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第四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构成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并完成的贩卖毒品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
否则,属于犯罪未遂。刘某为贩卖毒品而非法购买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贩卖毒品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构成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为标准。犯罪既遂和未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不同规定,犯罪既遂可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类型。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行为的完成就成为犯罪既遂的标志。构成“行为完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而且要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才能视为行为完成;
否则,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为贩卖毒品而非法购买毒品,或者非法销售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但买卖双方仅就毒品买卖达成合意的则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达成协议,尚未实际交付毒品即被查获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2008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上曾明确指出:“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途中即被抓获的,对于卖方,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他是为卖而买的毒品;
对于买方,因其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另外,对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及其他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总之,在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实务认定上,应当以有利于依法严厉处罚犯罪为原则,具体认定时如产生争议、把握不准的,应当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该如何处理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招募等行为;二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即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实施组织行为外,还需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足以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包含两种情形:(1)组织他人利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的签证经海关检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标准应以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1.“给付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受贿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2.“牟利说”。认为应以受贿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受贿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受贿人渎职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上,主要有四种观点:(1)承诺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应以受贿人向行贿人承诺受贿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
一、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幼女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1、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2、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 2010年4月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到某生活区内,在某小学门口北侧15米处抢夺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510元、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902元、粉色三星牌M628型手机一部及部分日常用品。被告人黄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400元。 公安机关未查到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自报其出生于1988年;被告人黄某的母亲为李某、
吸收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次数累加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数额累加原则。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数额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应按二
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对于盗窃罪既遂的肯定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已经明确,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但对于盗窃罪未遂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既遂的标准来进行减轻处罚的。一、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判决的结果上,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 2007年4月28日下午,李某之妻雷某因买卖电视机之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后被陈某打了一耳光。当晚李某纠集胡某、黄某两人在县城某茶馆找到陈某,要陈某拿12000元赔偿金,并威胁如不赔钱就将其打残,陈某被迫交出身上带的现金1800元。李某等三人见钱少,就要陈某明天中午再拿10000元来,并威胁陈某说:“不拿钱来,就搞死你”。4月29日上午,陈某到公安部门报案,三人均被抓获。该案于2008年9
满足下列其一即可认定为既遂: 1、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
烟草非法经营罪分既遂和未遂吗烟草非法经营罪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烟草非法经营罪作出未遂的认定,规定销售不作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如果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的规模造成一定的数量,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司法务实中,还要对烟草经营的目的进行充分的考虑,如果被查获的烟草制品属于个人自己抽吸或者送礼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论处,非法获利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流通
1、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
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邮寄、携带,通过他人或者交通工具将某物从此处移动到别处的行为。而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贩卖、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新型的精神活性物质(以下称新精活),这种物质既可以作药用,也可以被滥用为毒品,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当它被用于毒品用途时,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又称策划药、实验室药。2015年10月1日公安部、原食药监总局、原国家卫计委、国家禁毒委颁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增补目录中就列管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
一、最新叛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1、最新叛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对行为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怎样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