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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之虚拟股权(股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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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之虚拟股权(股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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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股权激励又可称为股权收益权。

2、虚拟股权是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业绩、工作年限及职位等综合情况,将公司分配给员工的现金奖励转为其虚拟持有公司股份的一种与登记股权相对应的名义股权。

3、建立目的:为了进一步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挂钩,保证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并追求公司的持续发展;

进一步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吸引和保留关键人才。

4、虚拟股权激励的特点:

(1)激励员工无偿化

公司为了很好地激励核心员工,在公司内部无偿地派发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给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2)股权权益的分红性

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所以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利润的情况。

(3)发放方式奖励化

虚拟股权激励作为物质激励的一面,体现在享有一定股权的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他们会以分红的形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虚拟股权激励作为精神激励的一面,体现在持股的员工因为享有特定公司产权,以一种股东的身份去工作,从而会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同时,因为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公司核心员工,所以持股员工可以感觉到企业对其自身价值的充分肯定,产生巨大的荣誉感。

5、虚拟股权激励的范围

激励对象特定化,企业不针对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一般,被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

6、确定被激励对象当期股权持有数量

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确保对公司股权激励结构的合理化,同时,员工自己也能更好的影响周围的人。

被激励对象的股权持有数额应当由公司最高管理部门或公司薪酬委员会决定。

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虚拟股权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7、确定虚拟股权持有者的股权数量变化原则

例如,由于职位和绩效等因素的变动,使得持有人的股权数量会发生改变职位变动时,职位股的虚拟股权基数随之调整;随着员工工龄的增加,其工龄股也会逐渐增加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非正常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解约等)者虚拟股权自动消失;

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现金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实际剩余时间,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并按比例折算具体分红数额如果股权享有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虚拟股权的享有权。

8、确定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原则(包括“股随岗变”)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股权享有者的岗位变动情况,虚拟股权持有者可出资购买自己手中的虚拟股权。虚拟股权转化为实有公司股权,公司可给予一定的购买优惠方案。

如,公司需挽留核心技术人员,可采用将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转换为干股(即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从而让股权享有者获得更大的股东权利,既可以享受到类似于虚拟股权的分红权,而且还可以享有表决权和股权的离职折现权。

“股随岗变”,因员工实际岗位调整变化,公司管理部门可向员工做出调整持有股份数量的决定,但调整前的分红权利,应当享有。

9、确定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

首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分红基金(分红基金的基数可采用公司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如公司采取年度利润20%作为分工基金),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并确定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的波动范围。

其次,公司考虑调剂丰歉平衡收入的原则,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当期分红和延期分红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原则,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经营的波动性对分红基金数额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假设公司当年分红基金数额为15万元,其将当年分红基金的85%用于当年分红兑现;当年分红基金的15%结转下年,累加到下年提取的分红基金;

以后每年都按照这个比例滚动分红基金。

10、确定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

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实际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实行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第一年,假定其当年实际分红基金数额为12.75万元,而当年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为115800股(或虚拟股权10%),所以根据公式,其当年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127500元÷115800股=1.10元/股(或127500元×10%=12750元)。

11、分红办法和当年分红结转数额

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股权享有者持有的股权数量,就可以得到每一个股权享有者当年的分红现金数额

若某员工持有的股权总数为5800股,则其当年可拿到的虚拟股权分红数额=1.10元/股×5800股=6380元

员工应按照当年分红兑现:结转下年=85%:15%的比例结构滚动分配分红现金即当年发放分红现金的85%部分,剩下的15%部分计入个人分红账户,然后结转到虚拟股权享有者下年的分红所得中。

12、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部制定与决策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由公司决策机构或薪酬委员会拟定,人事部门出草案;报股东会决议通过施行;

(2)股权激励具体事项可由人事部门拟定;

(3)年度股权分红基金及结算办法、分红办法、分红数额等可由人事部门拟草案,公司决策机构审核,报股东会决议;

(4)被激励对象的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上报,并交由公司管理部门确定;

(5)上述方案、计划、办法及具体人员确定,均需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

13、退出条件及处理

(1)正常退出条件。当被激励员工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应收回所授予虚拟股份:

Ⅰ正常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Ⅱ退休:从退休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Ⅲ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同退休处理。

(2)强制退出条件。当被激励员工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应强制收回所授予虚拟股份:

自动离职:从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后,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解雇:从解雇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3)股份退出后遗留分红问题的处理

对于符合正常退出条件的,可享有一定的应分而未分的红利。

离任审计合格后可根据当年在职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获得最后一次分红;

若从授予虚拟股份起到离任之日,公司从未进行分红,则在离任审计合格后以其原有虚拟股份额度获得公司此后最近的一次分红。

对于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不再享有任何分红权。

14、其他注意事项

(1)虚拟股权激励仅作为股权分红权,一般认为属于被激励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

(2)被激励者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合同主体为公司与被激励者,不包括公司股东。

(3)“股随岗变”,公司应当经书面发文通知,该员工认可后,经向全体股东公示,无任何意见,方可实行。

(4)虚拟股权转公司干股或员工购买实股,公司应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花名册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等必要形式(采用第三人增资或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方式确定其股东身份)。

转为公司股东,可能产生稀释大股东控制权、股东出资义务、个税、信息披露、股东辞职等法律风险。

(5)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可设置行权使用期限,如设置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不享有股权分红权。

(6)另行与被激励员工签订协议,可另行签订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

股权分红权与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金、赔偿金不可混为一谈。解除劳动合同,可约定取消其股权分红权,但不得约定拒绝支付应当支付的补偿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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