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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搭建房屋受村委会阻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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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搭建房屋受村委会阻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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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住济南市。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委会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鲁0105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

2. 上诉费用由陈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陈X的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陈X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并没有向某村委会提出过宅基地使用申请,也没有经有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过,是其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

2、陈X在建设房屋时,曾有执法部门向陈X出具过责令停工通知,要求其停止建设,但陈X未履行行政文书,继续建设而形成现在的建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土地经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同意的情形。而本案中,陈X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并没有经过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某村村委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某村委会拟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在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时未履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程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相关规定,陈X未经同意擅自占有、使用村内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村民代表集中讨论后决定收回。

2. 2020年11月4日,某村两委就收回某村委会使用土地事项作出《某村村两委会会议决议》,参会人数及表决人数均符合法律规定。

同日,就上述事项形成《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会议过程均进行了全程录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陈X辩称,陈X没有在村里乱盖房子,陈X的房屋没拆迁之前是在规划内,房屋前后左右都有房子,陈X申请这个院子的时候孙XX(村主任)盖章,崔XX(村里的领导)指导着写的申请。

村里同意后才动工,两三个月就盖好了,盖房期间从来没有相关部门来阻止过,也没有人口头阻止盖房子。我就开始投资干幼儿园,2014年春天,大概四五月份盖起来的,2015年正式开幼儿园,因为拆迁,2018年11月6日幼儿园停止办学。

申请手续在村委会,村委会不给陈X,只是告诉陈X可以盖了。至于村里怎么向政府申请陈X不清楚。当时村里盖房子没有房产证的不仅陈X一家,都是经过村里同意的,他们的房子也都赔偿了。

盖房子历时两个月,如果村里不同意,陈X是不会盖的,也不知道往哪里盖。

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某村委会向陈X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2. 诉讼费由某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4月1日,某村委会作出《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编号:003,主要内容为:“陈X:2020年11月4日,我村已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你户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正式决定如下:一、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收回你户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

二、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请到某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房屋腾空,并予以补偿。三、如逾期不腾空房屋,某村村民委员会将采取必要措施收回你户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

同日,某村委会作出《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收回陈X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知书》编号:003,主要内容为:“一、根据拆迁政策,您已在某村内享受过安置政策,测绘编号DQ-NJ-Z-209号的宅基地可作为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

二、补偿款明细:1、房屋补偿费:273000元。2、地面附着物补偿费:38704.4元。3、搬家费用7800元。

三、已将你户的补偿款保存至某村村民委员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

陈X于2021年4月12日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转交办理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XX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实,你名下并未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我单位也并未针对你作出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无效;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陈X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符合法律规定。某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有权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为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通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XX对陈X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可以看出,某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未报经有关政府批准。

同时,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某村委会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会议记录,亦未在该决定书中注明收回陈X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体性质。

综上所述,某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陈X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起因源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开发建设,包括陈X在内的广大被拆迁群众将共享发展红利。一审法院希望某村委会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做好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陈X亦应耐心听取并积极配合,争取双方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某村委会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济南市于2021年4月1日对陈X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济南市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村委会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某村村两委会议决议、村两委表决结果统计报告单、签到表。

证据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统计报告单、签到表。证据3.村委会开会视频光盘。以证明对于涉案陈X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法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予以收回,履行了村民自治的法定程序。

陈X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1.该证据并非新证据,该证据于2020年年11月4日作出,某村委会在一审中故意隐匿不提交,二审中另行提交,早已超出其举证期限,不应采纳;

2.会议记录中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无法核实,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3.会议记录中并未注明包含本案陈X的宅基地,对其关联性不认可;

4.陈X的涉案房屋系经村委审批建设,所开设幼儿园也是经当时村委会领导同意,并非某村委会所陈述的未经审批;5.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很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仅是其中一项,不能仅有村民代表会议就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还应当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陈X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并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综上,某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作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具有合法性。

陈X提交视频录像光盘及照片一组,以证明其房屋建设及幼儿园开业已经过村委会同意,且村委会书记兼主任孙XX及其他村委会委员孙XX等人参与了开业典礼。在该典礼最后阶段孙XX进行致辞并揭牌。在致辞中,孙XX明确表示了村委会对陈X新办幼儿园的支持。2016年村委会向陈X的幼儿园颁发了慈善爱心企业的牌子,也能证明村委会支持并鼓励陈X在该村新办幼儿园的事实。某村委会质证称,

1.对慈善爱心企业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是否属于“慈善爱心企业”与是否通过审批方式获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同一概念。

2.对录像和参加活动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村委会领导或工作人员参与仪式,并不代表审批行为,也不能以此认定村委会审批同意其使用案涉土地。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陈X对某村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某村委会对陈X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

1.某村委会2020年11月4日召开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陈X的涉案土地使用权。

2.陈X的幼儿园开业时,村委会书记兼主任孙XX及村委会委员孙XX等人参与了开业典礼。

本院认为,陈X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且用于经营幼儿园多年,某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实陈X建设涉案房屋时,其曾进行阻止,某村委会主张陈X建设涉案房屋时,曾有执法部门向陈X出具过责令停工通知,要求停止建设,陈X未履行行政文书,对该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陈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某村委会主任孙XX及孙XX等村委会委员参加了幼儿园开业典礼。

综合以上情况,陈X使用涉案土地并建设房屋时,某村委会明知且准许,某村委会上诉所提陈X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理由不成立。

某村委会在允许陈X使用涉案土地建设房屋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且该决定书未报经有关政府批准,一审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济南市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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