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2-01 颁布日期:2003-07-24 文号:国食药监械[2003]18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开通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答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11-07 颁布日期:2003-11-07 文号:食药监注函[2003]12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经营者销售过期饮料,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7-05 颁布日期:200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回复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有关问题的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3-02 颁布日期:1999-03-02 文号:药管械[1999]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食品过期的处罚分两种:(一)生产经营过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4-01 颁布日期:2017-04-01 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9-06-24 颁布日期:1989-06-24 文号:[1989]政干字第25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8生效日期:1999-07-08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9]44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内容通知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8-01 颁布日期:1996-08-01 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6-07 施行日期:1991-06-07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过去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自制、滥用戒具,以致造成人犯伤残甚至死亡,在人犯亲属和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为了正确使用戒具,根据《中华人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8-23 颁布日期:2010-08-23 文号:人社部发[2010]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12-28 颁布日期:2005-12-28 文号:卫办医发[2005]29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4-04-16 颁布日期:1984-04-16 文号:国发[1984]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09-01 颁布日期:2005-08-03 文号: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01-01 颁布日期:1991-12-10 文号:国税发[1991]2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