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不能别拍卖我的房子,再给我几天的时间,我一定能筹集完钱款还债的”。被执行人张某在看到自家的房子被法院挂上淘宝网公开拍卖后,急急忙忙联系该案执行法官,主动提出履行生效判决。
最后仅三天时间,张某就筹集钱款30万成功履行完义务,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财产被拍卖来偿还债务的情况。但是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很多人就不清楚资产拍卖的分配顺序了。
尤其是当拍卖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大家就会关于受偿顺序产生纠纷,那么究竟应如何受偿呢? 武汉房产债务律师表示,如果债务人有很多债权人,房产拍卖所得的财产应优先清偿有担保物的债权;
如果没有担保债权的,就按照法院执行的拍卖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若是执行拍卖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就按照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清偿。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其他部分的债务利息,当然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有其他约定。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债务人的房产被拍卖时,根据法律规定,先按照法院执行拍卖财产的顺序来决定债权人应先受偿于何种财产。
如果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在总债权中占有的比例来进行一次受偿。当然,如果存在抵押权的特殊债权,更应该优先受偿。
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一、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二、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一、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第10条,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降低其反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要实行清偿,如果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的并且债务全部都到期了,那么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应当依据《破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
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一、法院执行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则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如果有剩余,再支付本金。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则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备注:刘贵祥,王宝道在《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18辑】撰文认为“应当说明的是,《解释
今天上午参加某执行案的执行款分配会议,案涉债权人有三名,由于被执行人的现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有土地暂时未能处置,各方就执行款的清偿顺序有一定争议,下面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厘清下执行款的清偿顺序。 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法释〔2009〕5号《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在案件实践中,借款纠纷中,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有先后顺序,这时候债务人还款的对象是利息还是本金有争议,现摘录裁判文书网案例如下,借以讨论借贷纠纷中清偿顺序不明确时还款性质的认定。案情简述:被告2014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满后,原告于2015年4月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经多
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
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
民间借贷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清偿顺序 一、问题的提出及基本原则用法律术语,题目的表述应当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时的,利息、违约金和本金的清偿顺序。这个问题在学理上称之为“清偿抵充”。2009年4月24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一、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1、随时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里随时清偿是指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不用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可以随时由破产财产预支或者拨付。之所以要随时清偿,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管理人和人民法院了解债务人财产的支付能力,从而决定案件是否应该审理下去。2、按顺序或者
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有时候,债务人会同时承担几个债务所以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需要担保人承担所有的债务,这时候就产生了连带清偿的清偿顺序问题,那么,连带清偿责任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连带清偿责任的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
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
【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时清偿顺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抵押权可以在不动产和动产上设立,质权可以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动产既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关于动产抵押权,本法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