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一、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第10条,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降低其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序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前提条件是具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
按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
适用以下被执行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1、一份法律文书,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3:1,扣押或冻结,不是你来定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债权人除了可以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
正常情况下,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如果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要实行清偿,如果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的并且债务全部都到期了,那么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应当依据《破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 1.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2.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3.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
1、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是同意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没有办理登记的受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判决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
1、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的规定为: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同一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公司老板为什么喜欢成立多家公司?原来可以这样避税老板们在成立一家公司盈利之后,常常会想再注册新的公司,毕竟谁不想公司越来越多,经营越来越好呢?但是,这不仅仅是老板们开拓事业规模,更重要的是可以避税,还可以规避公司的风险。案例:一家公司的老板因为市场行情不错,赚了100万,很是高兴,但是会计这时候过来扫兴了,告诉老板,咱们公司要交45万的税,剩下来的才是我们的。老板不高兴了,眼看着到手的金蛋要飞了,
【法律意见】一般法院执行人做事是靠谱的。如果被执行人自己陈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调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人民法院就直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是什么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期限是2年。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若是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