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一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用、利息、原本债权。
一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如前文所述,迟延履行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一种惩罚。
所以司法解释中4定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清偿顺序不适用一般民法债权的清偿抵充顺序。首先,迟延履行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惩罚方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立,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弥补;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行人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因此,本解释中确立的约定优先以及本金优先受偿的原则与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民法领域中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则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备注:刘贵祥,王宝道在《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18辑】撰文认为“应当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
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迟延履行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
一、什么是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1、先息后本就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比如说最开始两年本金不还,只还本金生成的利息,然后从第三年就开始还本金,这时候开始每次所还的利息就开始减少了,因为生成利息的本金在慢慢变少。2、等额本息那就是计算出从资金借贷之日起至还款到期日本金和总利息之和,然后把这本息等分,每隔固定的期限还一笔,知道还款期限完二、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的优缺点1、先息后本优点:P2P网贷平台上最“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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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息后本是可以协商的,网商贷可以协商延期一到三年。2、贷款逾期后可以协商还款。正常情况下,贷款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还款,但是如果出现了特殊的情况,导致用户无法按时还款,这时候用户就可以向贷款机构、出借人申请协商还款。能否协商成功,要以贷款机构、出借人的答复为准,即使协商失败,也不会对用户产生负面影响。3、而且用户甚至可以多次提交协商还款的申请,这样可以增加协商成功的概率。协商成功后,借贷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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