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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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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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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人社发(2021)39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 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 1810 元调整为 1910 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 1540 元调整为1640 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 18.3 元调整到 19.2 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 15.6 元调整为16.5 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21年 11月1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65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0 月 22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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