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65元、1130元、955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1元、10元、9元。
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
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马鞍山市: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0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从2010年7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8元/小时。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政函〔2012〕1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
闽人社文【2014】14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闽统【2014】34号)、现将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全省(含厦门)49328元(月人均4111元)全省(不含厦门)47638元(月人均3970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10日附近:全省各设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人社发(2021)39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 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杨*勇律师【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文号】:豫人社养老[2013]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23 颁布日期:2010-12-23 文号:人社部发[2010]1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10 颁布日期:2009-09-10 文号:人社部发[2009]1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吉政函【2007】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此最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1-02-14 文号:人社部发[201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8-23 颁布日期:2010-08-23 文号:人社部发[2010]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2-10 颁布日期:2010-02-10 文号:人社部发[2010]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