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4-27 颁布日期:2016-04-27 文号:银监办发[2016]8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1-01 颁布日期:2017-01-01 文号:银发[2017]3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关于严格按国家金融法规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8-30 颁布日期:1996-08-30 文号:中银资[1996]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201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2-09 颁布日期:2011-02-08 文号:银发[2011]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8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10-09 颁布日期:2008-10-08 文号:银发[2008]2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9-15 颁布日期:2010-09-15 文号:财金[2010]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要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6-01 颁布日期:2015-06-01 文号:银监发[2015]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0-09-30 颁布日期:2000-09-30 文号:法明传(2000)43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公安部、国家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4-06 颁布日期:1993-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7-10 颁布日期:1997-07-10 文号:银办发[1997]1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案件移送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银行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加大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保障辖内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案件移送按照移送内容分为案件移送、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3-16 颁布日期:2016-03-16 文号:质检办特[2016]27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6-07 施行日期:1991-06-07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过去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自制、滥用戒具,以致造成人犯伤残甚至死亡,在人犯亲属和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为了正确使用戒具,根据《中华人
电梯房物业费依照政府指导价以及产权面积收取。政府指导价一级收费标准每月1元每平米;二级收费标准每月0.75元每平米;三级收费标准每月0.5元每平米;四级收费标准每月0.35元每平米。产权面积包含实际居住使用面积与公摊面积,产权证书上的面积乘以物业费的单价乘以12个月即为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2-05-15 颁布日期:199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9-16 颁布日期:1987-09-16 文号:国发[1987]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