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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案件怎么处罚?偷渡案件行政处罚常用条款差异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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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案件怎么处罚?偷渡案件行政处罚常用条款差异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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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61、62条,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如按《出入境管理法》71、72条,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当然属于“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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