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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二年以上,被举报瞒报,但是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限,是不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呢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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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二年以上,被举报瞒报,但是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限,是不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呢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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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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