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家生产企业和一家商业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是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独立企业,在2001年度经营期间,他们之间发生这样的账务处理:生产企业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没有开具普通发票的一部分销售收入,按实际的销售数量、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并如实计提、缴纳增值税款。
商业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同时按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作虚假的销售,并计提与进项税额相等的销项税额。
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这样做,是为了让商业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年销售任务,商业企业未付给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报酬。对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这种开具、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中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虽然不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实际上也未造成少缴税款,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实际发生货物的购销业务,他们的行为均属于上述条款(1)所列举的情形。
首先,作为开票方的生产企业,虽然发生了实际的货物销售,但“张冠李戴”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其行为应被定性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作为受票方的商业企业,明明没有购进货物,却让生产企业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应被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
1.对开票方的处罚。生产企业的行为虽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虑到其没有获取任何形式的非法所得,没有少计提销项税金,可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2.对受票方的处罚。商业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不是以多抵扣进项税款为目的,实际上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2000]182号、[2000]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明显属“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也是不正当的,而且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应依据国税函发[1995]564号批复,以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这种案件应否移送司法机关
在不以偷税和非法营利为目的,实际上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作为开票方来讲,他们如实地计提、缴纳增值税税款,也并未向受票方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而受票方虽申报抵扣了税款,但同时也相应地作了销售,虽然是虚假的,但并未偷税,因而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更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所以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各地检察机关普遍掌握的审查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大,一般是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损失,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检察院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就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也就不会被判刑了,相当于给涉案企业或不法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
造成滞留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2.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3.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90日(自2010年1月1日改为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5.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6.购货方发生走逃或注销。滞留发票的不利影响国税总局曾经专门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该怎么开?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具体步骤:1、进入防伪税控系统2、确认发票号码3、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选择金额含税与否,点击“清单”按钮,进入“清单填开”界面;4、打印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开具专用发票及清单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2、
怎样才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
从《税务处理决定书》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2020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 90256号送达公告),该公告是《广州市利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广州市利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取得的徐州A皮革有限公司、沈阳B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如何界定“真实交易”?有一次在餐桌上,得知我是税务律师,且执业的律所机构也专注涉税法律服务,一民营商贸企业(乙公司)突然咨询我: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建材,但是甲公司收到该笔货款系丙公司代乙公司付款,但是实际真正需要使用这批建材的是丁公司,故而建材由甲公司直发给丁公司的工地。现就甲公司依法应当向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涉嫌虚开的刑事法律风险? 张老板说:购货合同由甲、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种罪行及处罚对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即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偷税、抗税、逃税和骗税,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危害税收征管罪中重点介绍的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②如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认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薛某提起公诉。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为收取开票好处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杜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
律师解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千万的处罚是:对公司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一、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要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