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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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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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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是在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有债务的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那么在公司里,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以下将由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根本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股东之有限责任被滥用为恶意投资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之工具,期式诸如抽逃出资、资产混同、业务混同等等方式。

如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项债务系基于股东身份产生,且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故根据《婚姻法》四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意欲使该保证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有股东配偶方签字。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的配偶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表明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三、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略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除了夫妻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配偶没有义务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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