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注劳动者下班后,离开工作岗位,在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摔伤,应该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系江苏省无锡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厨卫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2013年6月22日,张某下班后即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李某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伤。
第二天,张某到江阴市青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
2013年9月12日,张某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
争议焦点
人社局: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是工伤!
2013年11月23日,江阴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厨卫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某厨卫公司不服,向江阴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某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张某洗澡摔倒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某厨卫公司坚持认为,张某下班后在单位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其受伤也是因他人推倒导致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江阴人社局和张某则认为张某从事的是带砂工作,平时工作有灰尘,其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洗澡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应认定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系某厨卫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
张某与第三方李海涛无个人恩怨,李某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张某摔倒受伤,故张某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用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厨卫公司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裁定驳回。
法律评析
劳动法学研究者认为,对劳动者卫生权的保护是用人单位不可或缺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
若劳动者在工作时进行必要的个人卫生维护,因而发生伤害的,不能认为与工作无关。
在本案中,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将“洗澡”这一维护个人卫生的行为纳入了个人合理的生理需求中。职工张某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受伤,争议焦点是洗澡是不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本案中几级法院均认为员工受伤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学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比如,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休闲娱乐数小时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是因为工作环境差,下班需要洗澡的,下班洗澡后回家的,洗澡跌倒的,能够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到意外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单位宿舍猝死,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是劳累过度导致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一般来讲,在单位宿舍死亡既不是工作岗位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下面来看一个案例:莫某于2018年10月16日进入第三人某公司工作,任货车司机一职,平时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一般工作时间为:早
工伤费用报销需要的资料:1.工伤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专用收据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住院总花费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其他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法律设置了工伤保险制度,但享受工伤、工亡待遇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满足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等要求。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员工下班后离开工作岗位,自身伤亡与工作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员工方也很难证明猝死与工作有实质关联,宿舍也并非一般意义理解的工作场所。此种情况不构成工伤,员工的权益是否无法保护?单位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劳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
一、员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摔伤算工伤吗1、职工下班后在宿舍摔伤,既不是工作时间,又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员工下班后在宿舍打架的,可以报警处理,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致人轻微伤的,公安机关一般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如果行为人致人轻伤或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
参与网络上赌博,被警方发现的,一般会被警察抓捕归案。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一般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
可尝试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
在培训机构受伤,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
如果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如果没有,可以报销医疗费。
如果是上班时间,劳动者脱岗去洗澡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的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洗澡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和与工作有关的,可以申请认工伤认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
[案情简介]2010年5月15日,高宇与北方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担任空中乘务员一职。2013年2月10日,北方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即将推出新的送餐规则和改革活动的微博。该微博经他人转发,高宇在他人转发的微博中对该活动发表了“XXX”的评论。北方公司认为高宇发表的不实评论给公司的品牌和名誉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公司《职业标准政策》第十条“在为北方公司工作期间,不论是在上
保姆与雇主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保姆在雇主家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
上班中心梗是突发疾病,不是工伤。但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按因病办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如果职工是在下班之后在单位宿舍死亡那么就不能够算是工伤,因此也就不能够去认定工伤赔偿,这时候单位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如果当事人他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单位宿舍死亡那么也要看他是否在48小时之内死亡。
你好!按你说的情况,工伤及职业病应可以分别取得工伤等级赔付,两项等级并非重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属于工伤,但很可能无法评上伤残级别,建议抓紧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确定死因的,应当尸检。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对死亡原因进行确定。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死亡诊断证明情形之下,应当通过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不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不能对是否属于视同工伤进行定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因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