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或刑事诉讼举证时限有不同之处,即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及时性。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其二,法定性。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的。这是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最明显的区别。
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它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能否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能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第一,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人民法院的任何一项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进行。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也是如此。因此,设立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时限,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举证的期限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概念,且让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都来执行这一规定,否则即视为违法。
试想,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举证时限规定,什么时候举证,由法官说了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必然就会影响案件裁判的结果。
第二,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是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需要。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证据提交与否,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而证据提交的快慢,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体裁判的结果,而且关系到法院审判的效率。
因此,提高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永远追求的目标。而要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必然要有一个明确、具体、及时且合理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否则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设立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
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可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举证。同时,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法律规定所要求的。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举出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形成的材料,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行政诉讼法给行政机关十天的举证时限,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现行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存在一些缺陷,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规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状的时限,但是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一时限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就原告的举证时限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有了明确的举证责任,从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出发,就应当要有明确的举证时限,以便于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遵循。
如何完善现行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规定呢?笔者建议,立法部门今后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要完整、明确、具体地规定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以及违反这一期限的法律后果。
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和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可以遵循。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超过举证期限后,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
北京7月25日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辩期15天内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
举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证据具有证明力,人们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是离不开证据作为支撑的,那么你知道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的若干规定包括证据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是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对证据互相发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
200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
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在证据规定上过于简单,不易操作,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
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此项权力,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自然有权要求其提供。当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完证据才能审理案件,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只能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 (2)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终截止期限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
一、什么是证据采信规则1、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2、证据采信原则要求被采信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采信原则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清单格式是怎样的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证人
原告与被告的举证时限是否同时届满 分两种情况,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的话,是同时到期。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话,就有不同时到期的情形,如原告在起诉时明确表示不协商,人民法院在给原告方受理案件通知书时举证期限开始计算,而被告是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时开始计算举证期限的。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5篇 司法解释约1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9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9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041篇 法学文献约137篇 实务专题约217篇 法学教程1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确定案件中那些需要知道而又不知道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一样,都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裁判。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用证据去“追溯”、“再现”。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为十天。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实行举证当事人自责后,证据交换原本对诉讼当事人均有益处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实施一年过程中,证据交换实际操作显现了诸多问题: 1、证据交换的时限。 《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