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在证据规定上过于简单,不易操作,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这对于改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环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履行我国加人WTO后司法审查职能,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早己确定的举证规则。《规定》再次强调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规定》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最大的变数在于不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而仅规定提供证据的责任。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
特别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行政机关否认受理过申请时如何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原告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具有重大意义。
原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被告举证受时限限制
按照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举证时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一是如果不作规定,不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二是根据庭审制度改革经验,对于有些案件,在开庭前合议庭要组织交换证据清单,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提交,不利于当事人各方在诉讼中进行平等的攻击和防卫。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取证受限制
按照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因为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
在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由取证,则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易使被告钻空子。规定不得“自行”取证,主要是强调经法院准许。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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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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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法官在审判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任务。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中所指新证据,包含可视为新证据的情形。 第二条 法官应将人民法院指定
你好!现在就关于你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的问题回答如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1〕33号颁布时间2001-12-21法律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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