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200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的若干规定包括证据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是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对证据互相发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对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旧证据规则作了不少修订,如修改了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制度、法官释明制度,完善了鉴定程序,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界定等,下面是新证据规则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2-04-01 颁布日期:2001-12-21 文号:法释[2001]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
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在证据规定上过于简单,不易操作,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
导读: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无论是怎样的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离不开证据,而关于对搜集到的证据的审查等,则需要有专门的条文作出规
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此项权力,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自然有权要求其提供。当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完证据才能审理案件,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只能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 (2)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终截止期限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
一、什么是证据采信规则1、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2、证据采信原则要求被采信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采信原则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证据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 证据保全具有以下特征: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人民法院。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灭失是证据不复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一直都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况,被拆迁人们由于各种交错的原因认为法院对征地拆迁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所偏颇,没有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维护人民利益。那么如果这种情况属实的话,被拆迁人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京平律师带大家了解一则最新的与征地拆迁案件密切相关的政策。8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保障办案质效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在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法院一般会侧重于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所以对于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来说,掌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十分重要,那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新,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证据规则最新规定 第一、新刑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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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包括受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电网的建设、用电的计量和电费的计算与收取,供-电合同的具体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相关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供-电营业规则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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