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此项权力,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自然有权要求其提供。
当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完证据才能审理案件,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只能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
(2)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终截止期限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如此明确地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两个条款中可以作此推论。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就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都将被法院视为没有证据,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定如此严格的时间限制,理由在于根据行政法治原则,我们可以假定行政机关是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只需进行比较简单的案卷整理和证据移交工作即可。
但是,有的时候,被告可能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供,而只是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供,所以,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期限并不一概止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
更何况,当事人履行其举证责任并不仅仅包括提供证据,更重要的还在于向法院说明有关的证据、并且同对方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此意义上,作者更愿意用“证明责任”一词,但因为目前法律都在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只得随之)。
所以,举证责任的履行绝大部分仍然在庭审过程之中。
司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由此可以推论,被告必须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完举证责任,逾期再提交和说明证据,都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3)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无论是法定鉴定部门还是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他们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的鉴定结论,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根据此项规则,鉴定部门必须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广义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属于证据提供规则范畴之内。在此仅是说明当下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除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外的其他证据提供规则:(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此项权力,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自然有权要求其提供。当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完证据才能审理案件,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的若干规定包括证据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是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对证据互相发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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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证据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 证据保全具有以下特征: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人民法院。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灭失是证据不复
法院认定证据的规则:1.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2.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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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确定案件中那些需要知道而又不知道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一样,都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裁判。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用证据去“追溯”、“再现”。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