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1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规则描述】《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证明规则。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原告行使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权益时,应当就自己所提出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
在起诉阶段,原告举证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条件,举证证明的目的是通过适当举证,证明原告主张请求权的基础事实、具有诉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诉讼当事人明确且具备相应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所提诉讼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以此达到诉讼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从而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2条:
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规则描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规定,提起反诉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诉原告提起诉讼后,本诉被告可以启动相反的诉讼,用以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利益。
反诉虽然在程序启动时点、当事人选择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本诉存在,但也具有其相对独立性,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诉。启动反诉程序也与启动本诉程序一样,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反诉当事人范围是否未超出本诉当事人范围、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反诉是否属于受理本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3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规则描述】在辩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其收集证据的手段也不甚完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很可能影响法院对于争议事实的正确认定,进而影响法院实体裁判,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避免简单依据举证责任作出轻率裁判。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调查收集坚持“以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为原则、以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为例外”。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4条: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描述】《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则从证据提出责任、证明结果责任两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规则概括为:“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者,应当就权利受妨碍或限制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涉及民事程序法,也与民事实体法密切关联。在理解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条文规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之外,在部分特殊案件中基于实体法的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并非按照一般规则进行。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5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描述】私文书证不同于公文书证,公文书证因其作出主体和作出程式的特殊性,被法律赋予了推定的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举证方不必证其为真,但相对方欲推翻公文书证记载的事实就要承担本证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私文书因作出主体一般不具有社会公信力或没有法定职权,其形式真实性需要举证方承担本证证明责任,实质真实性则由法官自由心证来判断,相对方欲推翻私文书证记载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来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若举证方无法在本证意义上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导致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时其欲证明的待证事实真伪状态仍无法确定,则要承担其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进而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6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规则描述】根据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关于无争议的事实的这种合意的法律效果就应受到限制,也即私权处分不能有损于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
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干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适时主动地责令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7条:
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描述】本条规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一方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文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概括性规定,其中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一方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二,当事人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明确了上述两方面的含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包含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前者主要包括违反管辖规定、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证据取得不合法等情形;
后者是指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规范,针对相对方所提诉讼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提出的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反对性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8条: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规则描述】本裁判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概括性证明责任规则基础上,结合法律要件说中规范说的理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确立了以法律关系的变动为连接的一般证明责任规范,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使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具有了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法律关系变更包含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应该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变更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产生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9条: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规则描述】本裁判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也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结合规范说理论对我国证明责任一般规则具体化的一部分。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一般属于事实抗辩的范畴,通过主张新的事实来抵抗创设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使之出现与法律关系创设规范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不适用。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和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抗辩基础不同,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基础是指已产生的法律关系因特定事由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
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基础是指权利因特定事由受到妨害而未能产生的法律规范。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常为消极事实,消极事实证明难度较大,但并非无法证明,故对于消极事实主张应在遵循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体法规定及证明标准等合理确定证明责任的负担。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10条: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规则描述】举证责任包括双层含义: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之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在诉讼终结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之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前者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旨在明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责任,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后者也称为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所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实质上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1款是关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11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规则描述】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不亲自出庭参加审判,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本无可厚非。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为此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获取当事人亲身经历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此时,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进行陈述,不仅仅是一种诉讼权利,亦是一种应尽的诉讼义务。但是,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和考虑,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拒绝接受询问,导致案件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需要法律对此种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规定。
此规定一方面可以促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积极举证;另一方面可以督促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陈述,防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构成妨碍。
导读: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无论是怎样的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离不开证据,而关于对搜集到的证据的审查等,则需要有专门的条文作出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2-04-01 颁布日期:2001-12-21 文号:法释[2001]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对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旧证据规则作了不少修订,如修改了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制度、法官释明制度,完善了鉴定程序,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界定等,下面是新证据规则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己的实体事实作出的承认。本文通过解读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设问方式整理、提炼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的13条一般规则,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该项规定通常被认为是诉讼过程中法官的告之义务,即法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格式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事诉讼证据清单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下情形下是无效的:审判员审定证据不是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的;审判员审定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相关的;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内不真实的等。
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是: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3、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等。【法律依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的,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包括什么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最新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
质证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辩论,以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前提,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言辞原则、直接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