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举证当事人自责后,证据交换原本对诉讼当事人均有益处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实施一年过程中,证据交换实际操作显现了诸多问题:
1、证据交换的时限。
《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也是必要的,如果不规定证据失权制度将使举证时限制度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当事人仍要无限期地举证。
既然举证时限制度是必要的,那么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证据交换,即证据需要公开向诉讼当事人披露,否则证据规则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但《若干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一样也没有设立证据交换制度,只是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即证据交换不是法定程序,由于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的“可以组织”,这就必然意味着可以不组织,人民法院不组织证据交换不违法,因此即便诉讼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法官也有非常多的理由不予同意,此时诉讼当事人无任何救济措施可施。
这样一来,《若干规定》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不组织交换证据,必然不能披露或不能及时披露证据材料,不但有悖于《若干规定》的制定实施的初衷,也必然失去公正或伤害诉讼当事人或某一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并且不可避免造成,在双方举证后,一方过期补证或法官通知某一方当事人补证的违法操作严重弊端。
2、证据交换的方式与内容;
《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交换的唯一方式是法官主持,实践中一般是主审法官主持。对于证据较少或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考虑采取其他形式的进行证据交换,如现在不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复印阅卷”的方式,即法官或书记员将刑事诉讼卷中的证据卷交给辩护律师,由律师在法官指定的地点(一般在法院的文印室或档案室)复印付费自己回去“阅卷”,这种做法既不违法,也让辩护律师阅卷充分,同时法官们操作快捷简单,采用通知当事人复制证据或送达证据的方式进行交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的若干规定包括证据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是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对证据互相发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
证据交换的重要意义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重要的意义:1、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突袭。证据突袭是当事人诉权的滥用,使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开庭时陷入被动的局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为了保证庭前证据交换的顺利进行并防止证据突袭,国外在庭审模式的发展均经历了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失权(或其它制裁)的发展阶段。如美国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如下:①原告提供证据材料②向被告送达证据材料③被告提供证据材料④向原告送达证据材料⑤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并质证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证据交换可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2次。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庭前交换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起源于16世纪的英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将现代英美法律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主导的证据开示程序扬弃、借鉴引入,改由法官主持进行,符合我国国情,对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健全十分重要。 我国过去实行的是以法院为中心的证据制度,以法院调查取证为主,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调查取证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落在了法院身上,当事人有一种对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⒈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
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在证据规定上过于简单,不易操作,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
行政诉讼证据清单格式是怎样的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5篇 司法解释约1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9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9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041篇 法学文献约137篇 实务专题约217篇 法学教程1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确定案件中那些需要知道而又不知道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一样,都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裁判。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用证据去“追溯”、“再现”。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
北京7月25日电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质证规则。 专家认为,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的重要环节。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它指出,证据应
北京7月25日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
导读:行政诉讼证据系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事实依据,错误提交证据或遗漏重要证据,均可能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提交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析。一、提交证据前的梳理整理工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时间,行政诉讼是一行为一诉。所以,在当事人仅对行政机关的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分别就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一定要提前对行政行为所对应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⒈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⒈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
一、需要提交证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程序是怎样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