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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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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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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证据具有证明力,人们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是离不开证据作为支撑的,那么你知道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吗?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二、?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1)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2)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三、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拿出能够证明其有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据材料。

  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有利害关系;

  有证据初步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

  有证明还在诉讼时效内的证据;

  (二)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时,除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外,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不作为,是指原告申请了被告为一定职务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不作为行政案件多为需要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就不得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原告必须交出自己曾经申请过的证据。

  (三)原告一并提起要求行政赔偿的,要证明有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事实

  证明有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事实,这部分事实包括损害的存在,损失的多少以及行政机关应该赔偿的依据等。

  (四)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被告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为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有理有据的,被告拒绝提供、不能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证明。

但是,该被诉行政行为关系到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或者是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第三人或者另外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提供证据的,也要采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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