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乙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己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力举证的单位承担。
而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也是存在区别的。劳动仲裁案件中争议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劳动仲裁案件没有规定逾期举证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案件没有对举伪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
与之相对的,劳动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那么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会被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而法院对伪证行为可以对其做出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案件,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工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
比如员工旷工被开除的,由于单位没有考勤记录,往往会被认为员工正常出勤,如单位要证明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提交其书面通知员工签约或员工拒绝签约的证据。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的特点,使得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某些方面的举证责任。
如果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律师。
在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
林欢挺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3902490795 提醒:法律法规会调整变化。本司法解释在转载时间2022年5月31日的时效性为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 法释〔2020〕26号· 发布日期 : 2020-12-29·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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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劳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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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我方律师代理劳动者,在具体核算金额总结如下:工资(1)月计薪天数=(365天-104休息日)*12月=21.75天,我们在计算每日工资的时候按照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既为每日工资。(2)年薪工资的天数计算:365天-104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年薪额/250天=每日工资。(3)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二倍工资差额:(1)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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