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某为深圳办事处会计,并出资40.5万元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给乙某居住。
黎某某指示深圳办事处分多次以列支办公费用的名义在A市造船厂账上报支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所列产权所有人为A市造船厂,但该套房产并未计入A市造船厂固定资产科目。
2002年,深圳办事处被撤销,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将该套房产从乙某处收回,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黎某某。黎某某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放在家中,并对该套房产情况隐匿不报。
2004年,B船舶公司拟收购A市造船厂,A市造船厂随后进行清产核资,黎某某没有将该套房产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登记上报。
A市造船厂被收购后并未在工商部门注销,黎某某到B船舶公司任职,仍保管A市造船厂公章。从2002年至2019年7月,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黎某某没有实际使用该套房产,也没有对外出租。
2019年9月,黎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上述房产问题线索,黎某某随后主动交代了从2002年至案发,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上述房产的事实,并承认因群众多次举报,多年来他一直没敢办理过户手续,想等到风平浪静或者退休之后再作处理。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黎某某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贪污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所有权的移转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该套房产没有过户,且黎某某没有实际居住或处置,不应认定黎某某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涉嫌贪污罪,至于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事实认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认定,首先要明晰一个概念,即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解决这个问题之后,认定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要点有:第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房产。现就本案分析如下。 一、贪污房屋等不动产不以过户为必要条件 刑法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不动产的转移不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为成立条件。该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支持。“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同理,行为人侵占房产等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也不能拘泥于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要从实质上把握,看行为人是否实质性支配、占有房产。 二、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产的故意 行为人实际控制房产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认定构成贪污罪确有一定难度。此时,必须借助其他主客观证据,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口供,再结合其客观行为比如虚假平账、对涉案房产不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等,排除合理借用或者暂时使用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黎某某供称有过户房产的想法,但害怕罪行暴露,才一直没办理。黎某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套房产的故意。另外,黎某某将该套房产隐匿并实际控制长达17年之久,也能从侧面印证其主观故意。 三、黎某某实际控制该套房产 2002年深圳办事处撤销后,黎某某就私人保管该套房产的房产证和钥匙,没有把该套房产纳入固定资产,也没有告知厂里其他班子成员。在2004年该厂清产核资过程中,黎某某仍然将该套房产隐匿不报。这些事实证明,虽然该套房产登记在A市造船厂名下,但已经脱离了A市造船厂的控制。另一方面,黎某某保管该套房产的钥匙和房产证,同时保管A市造船厂公章,可以随时使用该套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售卖。根据这些情节,可以认定黎某某已经实际控制、占有了该套房产。 四、本案犯罪形态及贪污数额的认定 综上所述,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有房产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黎某某的行为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第二,该套房产购买价格是40.5万元,案发时市场价格约800万元,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1. 本案中黎某某的行为属贪污既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黎某某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属犯罪既遂,尚未过户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2. 本案贪污数额应以2002年深圳办事处撤销时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因为黎某某于2002年将该套房产非法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对于该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有所认知的,如果以案发时2019年市场价格800万元予以认定,显然超出黎某某产生贪污犯意时的认知,这样认定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本案中黎某某的贪污数额应以2002年黎某某隐匿并实际控制该套房产、产生贪污犯意时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并请价格评估机构鉴定。至于增值部分属于黎某某贪污房产既遂后市场自然升值,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对于增值部分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该套房产尚未处置,应依法收归国有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3、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
起诉离婚,共同房产不会被冻结。一般起诉离婚财产冻结会在离婚判决后,由一方申请,为避免诉讼期间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的,可申请财产保全,但须提供必要的保证,对冻结财产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不会冻结财产。如果是离婚前债务那么是可以冻结的,如果是离婚后债务,单方面债务通常不会冻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的,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并且有赠予协议,在离婚后就应当履行这一约定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这是子女和另一方都应该监督完成的。不动产赠予必须以过户为标准,否则赠予无效
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却大量借钱,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贷款人完全可以在出借前对他的偿还能力进行了解,然后决定是否出借。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
对方如果构成根本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要回房屋
你好,公证不属于过户,由于未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在原业主名下,原业主涉及法律纠纷,房子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
收受他人钱物,但未为他人办事,是否构成受贿罪? 这首先要看收受人的主观思想及身份: 如果收受人主观上准备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而作交换,则构成了受贿罪。 如果收受人没有职务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虽说主观上是以为他人办事而收受,但其因不符合身份条件,而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收受人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钱物,则视为承诺,无论办事与否,均构成受贿罪。 其次要看所送钱物的内涵: 如果所送的钱物系
虽然行为人转贷后是否实际获利因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实际获利,但根据其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6个月180万元),其可获得的利益已超过高利转贷罪的入罪标准(10万元),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侵害,未实际获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从犯罪形态上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找人办事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有时也会因为事情办不成,钱到底退不退产生争议。对此,有的当事人会以诈骗罪去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办事的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该如何认定:第一,办事人根本没有履行意愿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受托办事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履行意愿往往可以通过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促进请托事项成立的行为进行推定。行为人没有履行意愿主
你好,要看具体情节。私刻公章,情节轻微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前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其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是故意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房贷利率按放款时间算还是审批时间算,每个银行都不一样,可能按面签时的利率放款。具体要看你和银行签订的合同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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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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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罪认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上述可见,诈骗罪具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比较容易。但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范筹,异常听见像,被告人到底其怎么想的,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