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无效真实胜诉案例及分析
---杜凯律师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案例】
原告田某为**市**区某某村二组村民,父亲叫田某某,母亲叫方某,父亲有宅基一院,东邻康某,西邻唐某。2007年,父母将宅基及房屋给田某,父母在小儿子处居住。
2008年申请人在该宅基地上新盖房屋一间,并对房屋整体翻新,原告田某经常到房内居住。20**年申请人将房屋重新翻盖,盖两层楼房,13间,共800多平米。
20**年*月份,**市**区某某村面临拆迁,**区某某村的几十户被划入拆迁范围,原告田某宅基及房屋是其中之一,后原告田某宅基及房屋被拆迁。
当时在田某房屋拆迁时,因为田某有两院宅基,父母给其的一院宅基,因田某没有钱盖房,让其弟弟田小某出的钱,后田小某和某某政府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20**年*月,田某向某某政府要求查询自己房屋的拆迁相关资料被拒绝,田某经过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信息公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案件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某政府将田某相关的拆迁资料给了田某一份。
后田某以某某政府为被告起诉《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杜律师分析: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具体说来,合同无效,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和履行效力。
那么,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一般认为,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明显的瑕疵时,不能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无效。
这些瑕疵情形大致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无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所为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而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在私法行为中,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论其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还是严重,后果一概无效。我国合同法也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
但就行政行为而言,则依其是否符合严重违法这一无效标准来决定其效力。也就是说,需区别行政合同的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等情形,强调只有严重才无效。
行政合同的种类很多,不同行政合同具有不同特点,因而不同种类的行政合同会存在有别于一般无效规则的特殊规则,这是根据特定行政合同的特殊性所作的处理。
相应地, 如果该特殊行政合同违反了特殊规则,也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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